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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8-03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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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地方政府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分类调控、因地施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总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施策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钦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努力拓展商品房销售渠道,合理引导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加快商品住房销售

  1.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全面推进棚户区(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的“以购代建”。鼓励搬迁安置户通过房地产市场方式购买安置住房,让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形成联动效应,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2. 暂停在中心城区内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项目(工业园区产业工人公租房项目除外)。政府通过“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方式从房地产市场购置、收储符合国家规定户型的公租房房源。

  (二)实行购买商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

  1. 自实施方案颁布之日起,实行为期3个月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契税按先征后补原则,补贴标准为:按已缴契税为基数,第一个月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80%,第二、第三个月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50%,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发票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给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发放购房人。

  2.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鼓励缴存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

  1. 落实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内同城贷款和广西区内异地贷款政策。

  2.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次数。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为30%。

  3. 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4. 对职工新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论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允许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产局制定实施。

  6. 进一步提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四)放宽套数认定标准和简化购房手续

  1. 对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购买首次改善性住房按首套房认定(首次改善性住房是指有房产的人,为改善居住环境,首次换房的改善性置业)。

  2. 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办理网签、贷款等手续无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加大城市推介和房地产促销力度

  积极开展“城市推介会”,增加城市竞争力,继续组织“房博会”“大篷车”活动提人气、促销售。

  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加大房地产贷款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银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

  (二)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抽贷、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建立房地产融资应急帮扶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环境

  (一)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屋作担保承诺缓缴报建费用,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如选择本市施工企业承建的分期开发项目,且已交清农民工资保障金的,可发给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企业提供与所欠报建费用总额相当的未销售、抵押、查封的房屋作缴费担保承诺申请,在房产交易系统上予以限制后,先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在下一次办理预售时或承诺期内(以最先达到为准)必须缴清上一次欠费。市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开发企业兑现欠费清缴工作,杜绝规费的流失。

  (二)创新审批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

  1.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服务。

  2. 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 取消《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13〕1号)中对原已取得用地已满8年或因产业特点、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规定。将这部分房源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购代建”房源,由政府按建造成本价收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4. 取消钦政发〔2013〕1号文中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新建建筑总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规定。

  5. 取消境外机构、个人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钦州限购1套商品住宅的规定。

  (三)引入市场竞争,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供水部门对住宅小区提供建设规范标准(包括经国家认证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委托设计供水方案上报供水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施工单位建设。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水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部门接管,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逐步取消燃气公司独家建设施工房地产小区燃气设施的行业不合理规定。

  (四)调整主城区机动车停车位配比,使机动车停车位配比更加合理,降低房地产业开发成本,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五)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实行层高系数法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减轻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

  (六)加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已建成而且入住率达到30%及以上或在建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完善周边的路网、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电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入住户数超过100户以上并符合公交发展规划的住宅小区,公交公司要优先开通公交线路。鼓励PPP模式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模式完善项目周边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市政配套设施和教育等公共设施。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价格部门牵头开展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工作,明晰项目开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企业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一)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和节奏。根据我市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二)建立房地产用地批后跟踪服务机制。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国土、规划、市政、征收等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积极解决房地产用地开发过程中的土地交付、社会纠纷等问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规划报建许可等审批,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三)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转型的原工业、仓储等用地按程序办理规划调整以及补缴出让金后,给予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市房产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出现的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住房交易日报制度以及二手房网签制度,及时掌握住房交易动态。

  (三)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

  (一)各责任单位务必将政策落实到位,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严格问责。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的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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