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改革调整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
|
钦政办〔2015〕90号 |
||
|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号)精神,经市编委2015年第3次会议研究,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港分局更名)及其编制、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分别下放钦南区、钦北区党委和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和管委全权管理。 二、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4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5名。增核钦南区政府机关行政编制16名,基层行政编制68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增核钦北区政府机关行政编制16名,基层行政编制69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核定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22名。以上编制,专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的行政编制列入市级编制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列入钦南区统计。改革调整后,市及辖区所涉及的人员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责。 三、钦南区、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独立设置。按“撤一建一”的原则,由钦南区、钦北区政府把撤建的机构报市政府审批;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的工作部门。 四、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经济检查大队为副科级建制。 五、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2名(编制7名以下的设1名,8名以上的设2名)。所长按副科级配备。 六、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管理的非税收入分别划入同级财政。 七、钦南区、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港分局在2015年6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
||
|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