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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扩权强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7-2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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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开展扩权强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15〕19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开展扩权强区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关于开展扩权强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权强区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和组织实施扩权强区改革各项工作,结合市与城区体制关系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扩权强区改革工作,破解城区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完善城区政府功能,扩大城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城区在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具有更多自主权,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激发城区干事创业动力,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统筹城区发展,提升发展的层次和质量,加快转型跨越步伐,实现“利企便民,市区双赢”,推动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主要指标明显高于全市县域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区发展平台

  将“城中村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现未列入整合开发计划的自然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审批权”等8项规划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城区。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法制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

  (二)健全市与城区的利益分享机制

  1. 对下放城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管理权限,相应下放对应的非税收入和支出基数。

  (1)涉及下放职能部门到城区的,相应下放该职能部门的收费权,其组织的非税收入属城区收入,入城区国库,市不参与分享;下放该职能部门涉及的支出按2015年基数下划城区,资产经审定后一并划转同级财政管理。

  (2)只涉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权限的,管理权限涉及的收费权一并下放,其组织的非税收入属城区收入,入城区国库,市不参与分享。

  (3)暂时不能下放职能部门和相关管理权限,仍对城区保留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其相关分支机构实际对城区事务进行管理的,试点下放分支机构财政经费管理权给城区,其支出按2015年基数下划城区。

  2. 对新进入原市税收直管区(不含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的企业产生的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市与城区分成。

  新进入市税收直管区的企业产生的财政收入,入市级国库。所引进的企业产生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市60%、城区40%的比例进行分成。

  3. 对土地出让纯收益实行市与城区分成。

  对钦南区、钦北区辖区内的市税收直管区土地出让纯收益,市按1%比例对所在城区给予补助。

  4. 对此次改革下放城区的各项收入和税收分成,用于保障下放城区的相应职能部门的运转需要和增加的教育、城乡事务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支出,由城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5. 新进入原市税收直管区的企业和项目收入地方所得部分的分成,城区分成部分通过市与城区年终结算办理;下放城区管理部门的支出基数通过市与城区年终结算办理。

  6. 如遇到国家出台重大财税改革政策或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变化,则在保持市与城区总体利益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钦南区、钦北区政府

  (三)加快国土、征拆、市政、环保、工商领域放权步伐

  1. 国土资源

  (1)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等5项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委托下放钦南区、钦北区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钦南区、钦北区国土资源分局承办。

  (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8项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委托方式下放钦南区、钦北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批。

  2. 土地房屋征收

  以下事项下放城区:

  (1)钦南区、钦北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钦南区、钦北区征地搬迁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征地项目经费概算,对被征收土地和搬迁房屋的面积、地类、权属、房屋结构等进行审查把关,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报钦南区、钦北区政府审批后,项目业主按补偿安置方案拨付项目资金。

  (2)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符合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钦南区、钦北区征地搬迁机构审查,并经钦南区、钦北区政府审批后,出具失地农民证明,报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市政管理

  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主城区属国有土地性质的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等3项权限下放城区。

  4. 环境保护

  将城区分局审批辖区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编写报告表和填报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下放城区(待城区成立环保局后再按要求下放)。

  5. 工商行政管理

  将“企业名称直冠‘钦州(市)’且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名称预核、迁移、执照遗失补发与换发、股权出质登记”等3项审批事项下放城区。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市政管理局、征收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

  (四)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1. 设立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1)设立钦州市钦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原钦南区市政管理局更名),为钦南区政府工作部门,是钦南区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原钦南区市政管理局管理的钦南区城监大队、钦南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调整到钦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其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增设钦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钦南区城监大队挂牌,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管理方式,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2)设立钦州市钦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钦北区政府工作部门,将钦北区法制办由钦北区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钦北区政府办公室挂牌机构。

  将钦北区城建监察大队更名为钦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其机构性质从钦北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钦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2. 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职责。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别受市政府和城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的事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城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的事项,由城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牵头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工商局、法制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等

  (五)深化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1. 卫生计生

  除市本级直属管理的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涉及的管理权限事项,或实际情况需要协调有关园区做好审批工作之外,其他17项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卫生计生行业、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管理权限均下放给城区卫生计生局。

  2.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

  (1)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等15项审批事项下放城区。

  (2)下放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监管执法职能:

  ①负责辖区内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电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

  ③负责辖区内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扫黄打非”日常监管工作;

  ④完成上级文化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交办的任务。

  3. 教育

  将“城区规划区内新规划建设的初中、小学、幼儿园,若无特殊情况,交由城区管理”等3项权限下放城区。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1)钦南区、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行政许可事项(含核发、换发、备案、变更、补发、注销):

  ①除市级直管的大中专院校、中学、幼儿园和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和饮品店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外,其他由钦南区、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许可。

  ②粮食加工品类、调味品类、茶叶及相关制品类、蔬菜制品类、水果制品类、糕点食品类等6大类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③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

  ④除市局负责以外的食品流通许可审批;

  ⑤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⑥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

  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

  ⑧执业药师注册(扁平化);

  ⑨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审批(扁平化);

  ⑩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备案。

  (2)钦南区、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下述重点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①由市本级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在钦州经营的食品流通企业,由钦南区、钦北区局许可的食品流通企业;

  ②由钦南区、钦北区局本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③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

  ④除市局负责以外的医疗机构。

  (3)钦南区、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新闻媒体(含网站)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 ”)广告监测并依法处置,同时做好违法广告产品的依法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除市局负责以外的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4)对向钦南区、钦北区局进行的 “四品一械”的一般投诉举报,以及市局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由钦南区、钦北区局按管辖权限做好受理、办理工作。

  (5)钦南区、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案件的办理:

  ①直属钦南区、钦北区局管辖的案件;

  ②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查处和交办的案件;

  ③依法需要吊销或撤销钦南区、钦北区局本级颁发的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文新广电局、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体育局、编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

  (六)加强网络审批平台建设

  1.建设和完善全市“一服务两公开”网络平台

  (1)优化网络平台。依托自治区、市、县区政务服务纵向骨干传输网,各级政务服务分中心横向接入本级政务服务专网,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络之间高速互联互通。

  (2)整合网络资源。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推进“一服务两公开”向基层延伸,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支撑,满足全市“一服务两公开”业务需要。

  2.构建“一服务两公开”信息化应用支撑体系。

  (1)完善软件功能。依托全区统一的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扩充完善应用范围和应用功能,推进行政审批目录标准化管理,将应用范围向行政职权的多个领域延伸,优化电子监察功能,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职权,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无差异化以及办理流程标准化。

  (2)加大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重要作用,按照全区统一的政府网站技术标准,推进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着重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共便民服务,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延伸应用,实现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整体联动。

  (3)搭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应用平台基础设施。配合自治区建设基于云计算虚拟化技术的自治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应用平台,构建与自治区相联的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电子联网的政务体系,并按自治区统一标准独立建设相关硬件设施。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扩权强区改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理顺市与城区管理体制、激发城区发展活力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以大局为重,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扩权强区改革工作抓紧、抓细、抓实。要将扩权强区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扩权强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工作。主要负责人作为开展扩权强区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二)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扩权强区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城区行政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扩权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放、接、管”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城区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城区要尽快建立与行政管理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组织和协调,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扩权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对有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执行不到位、开展工作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严格问责。确保扩权强区各项工作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附件:下放城区管理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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