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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8-0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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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1号)精神,现就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在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开展对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渠道。红十字精神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弘扬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于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人民群众各种人道需求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独特优势。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推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发挥红十字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红十字会应急救援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和备灾救灾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应急响应和防灾减灾规划中,在经费投入上给予保障,在装备和培训上给予支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仓库建设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者建立赈济、医疗、心理、供水、搜救、水上救生、大众卫生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海关、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的社会力量执行国内国际应急救援,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有关费用。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公安、卫计、国土、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公共安全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电力、建筑、旅游等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健全协调机构,积极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会、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在群众中的普及率。

(三)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力,不断满足困难群体救助需求。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加强对贫困人口集中地区的救助力度,积极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天使计划”“社区减灾备灾”等项目和活动。在农村和社区大力开展以健康服务、扶贫帮困等社会救助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人道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下简称“三献”)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建立由政府牵头,文明办、红十字会、卫计、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参与的工作联运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参与率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知晓率,积极推进“三献”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关怀和救助。

(五)积极开展红十字民间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救援和对外民间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国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增进沟通和互助,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理念,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推动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有机构、有常务副会长、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红十字(会)冠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专职干部,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征求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择优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人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等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将其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人道传播、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方面的带头示范和协调联络作用。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支持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各类先进评选。

(四)深入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各级文明办、教育局、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要加强与红十字会的合作,加快在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宜建立和发展红十字会组织,不断完善以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为主导、学校红十字会为基础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坚持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学校德育教育、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将传播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与组织师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培训、扶危帮困人道实践活动相结合,将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与中小学校学生学习内容和高校大学生职业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一)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将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分管(联系)领导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强红十字会党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红十字会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确保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爱心捐献的方式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红十字会依法对募集和接受的捐赠款物进行独立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献资金中据实列支,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指导红十字会建设统一规范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四)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环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广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打击恶意炒作、歪曲红十字形象的不实报道。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等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红十字事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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