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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设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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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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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42号),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韦猛忠同志(市法制办主任)担任,为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副主任由邱浩先同志(市法制办副主任)担任。 二、确定韦猛忠、邱浩先、黄开团、卢业东、陈建师、韦立栋等6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三、聘请蒋超、谭洁、 王书庵、 许珍、 王锦意、 黄强光、 袁公章、 李洁、蒋开富、王世和等10名同志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本届政府任期一致,即从2015年5月起至2016年9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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