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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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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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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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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 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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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区、全市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014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办学新机制初步建立,公共管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平的学前教育发展环境初步形成,学前教育资源明显扩大,“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学前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到2017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2%以上,“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入园难”问题基本解决。 二、创新办园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 巩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开展新一轮公办幼儿园建设,以城区(县城)和镇人口密集区为重点,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各县区要抓好布局和建设工作,原则上按照每个县区的城区(县城)建设2-3所幼儿园、每个镇政府所在地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要求,做好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资金,配备合格师资,配足配齐设施设备,盘活闲置校舍和社会公共闲置资源,分年度做好公办幼儿园建设方案。2014-2017年,全市新建74所幼儿园,其中重点支持新建城区(县城)幼儿园18所,支持新建镇公办中心幼儿园56所,改扩建农村幼儿园395所。2014年支持新建城区(县城)幼儿园4所,支持新建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3所,改扩建农村幼儿园92所;2015年支持新建城区(县城)幼儿园7所,支持新建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7所,改扩建农村幼儿园192所;2016年支持新建城区(县城)幼儿园4所,支持新建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6所,改扩建农村幼儿园91所;2017年支持新建城区(县城)幼儿园3所,支持新建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0所,改扩建农村幼儿园20所。 (二)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 多元普惠幼儿园是指符合各地幼儿园布局规划,由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优质公办园、个人等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办园标准举办的,接受政府补助,参照同类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的非营利学前教育机构。多元普惠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是缓解“入园难”的重要途径。 1. 各县区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14号)精神,出台本县区多元普惠幼儿园管理办法,建立多元普惠幼儿园补助机制,对经过自治区认定的多元普惠幼儿园给予生均补助经费,促进幼儿园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 2. 落实政策,盘活资源。一要认真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政策,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已经建成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租金实行政府限价,每平方米租金不得超过同片区公租房租金的2倍,产权所有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确保按标准办好多元普惠幼儿园;对闲置或改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或收回,恢复办园。市、县区政府统筹、盘活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闲置、改变用途的学前教育资源或适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闲置资源,按布局规划通过多种方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 3. 鼓励多渠道新建幼儿园。鼓励有办学实力的社会办学主体按规划布局、建设标准,以独立举办、公民合办、民建公助、公建民营或集团连锁等方式发展普惠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合作举办普惠幼儿园。 4. 采取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对招生达到一定规模、完成年度招生任务、提高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毛入园率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可以采取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资助。 (三)鼓励支持示范幼儿园和教育集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鼓励和支持示范幼儿园和经认证有实力的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积极开展集团化办学,并享受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政策,扩大优质教育资源。2014-2017年,支持10所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组建若干个学前教育集团开展试点,带动30所以上的薄弱幼儿园全面发展。 三、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激励机制 (一)设立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经费 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区政府负责筹措,2014-2017年,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同建同补、以奖代补”的原则予以奖励补助。市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对列入当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的公办幼儿园,根据建设规模,给予每所城区、县城公办幼儿园400-600万元补助,给予每所镇公办幼儿园200-400万元补助。对改扩建城区、县城、镇公办幼儿园,按照每所50万元给予补助。经认定开工建设1所,补助1所。 (二)建立多元普惠幼儿园补助机制 1. 设立多元普惠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 2. 设立集团化办园补助经费。2014-2017年,对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开展集团化办园的示范幼儿园,自治区每年对每所集团化办园的龙头示范幼儿园补助10万元,市补助5万元,用于龙头示范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指导集团内幼儿园办园的工作和补助经费。 (三)实行多元普惠幼儿园升级奖励政策 2014-2017年,对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达到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标准、自治区星级幼儿园标准和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分别给予达到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自治区三星级、自治区二星级、自治区一星级标准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市本级给予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教育用地的意见》(桂政发〔20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有关规定。按我市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布局要求优先配置学前教育用地,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多元普惠幼儿园。多元普惠幼儿园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民办教育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供应价格按划拨土地价款的80%确定。 (五)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 市、县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六)建立多元普惠幼儿园规范和体现优质优价的收费制度 多元普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办园水平较高、办园具有特色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其最高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达到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自治区三星、自治区二星标准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可视办园成本比同辖区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分别上浮适当比例,最高收费标准可由当地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七)建立多元普惠幼儿园师资扶持机制 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实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派驻师资对多元普惠幼儿园进行帮扶。由公办幼儿园选派1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到结对帮扶的多元普惠幼儿园挂职1-2年,选派1-2名教学骨干到结对幼儿园任教1-2年,帮助普惠幼儿园规范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儿园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四、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消防、交通、住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一)严格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 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应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监管,严格按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学前教育机构。 (二)落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障措施 以保障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底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各类幼儿园、幼儿看护点的安全保障工作。 1. 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现有幼儿园、幼儿看护点房屋、设备安全检查。严禁采购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设施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杜绝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2.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幼儿园饮用水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和存储及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等重要环节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3. 加强卫生保健管理。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4. 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督促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科学实施保教工作,确保教育内容的思想健康、科学适用,严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背儿童保教规律、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害的读物、教材和活动进入幼儿园。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审批、保教质量、常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奖补资金和公办幼儿园收支的监管力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质和待遇;各级综治、公安、消防、卫生、质监、住建、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共同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因措施不得力,工作疏忽,幼儿园监管工作不到位,妨害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质公示制度 一是公布学前教育机构资质。县区要公布辖区内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幼儿看护点名单。二是开展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公布相应等级的幼儿园名单。三是建立学前教育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虚假宣传、违规收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保教质量差等问题的学前教育机构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直至依法取缔。 (五)开展无证幼儿园、幼儿看护点治理整顿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幼儿看护点进行分类治理。对有条件整改的,责其限期按规范整改;对完全不适合办园的,则由当地组织教育、综治、公安、民政、住建、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依法清理。 五、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机制 (一)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 各级政府以及教育、编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编发〔2012〕6号)有关要求,配齐补足辖区内公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当地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确保幼儿园工作正常运转,提高保教质量。 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公办幼儿园原则上要按照自治区编制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员额,结合当地事业编制总量情况,核定部分事业编制用于幼儿园园长等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录公办幼儿教师(含小学转岗)。多元普惠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实施资格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新进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资格证书;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三)分类开展教师培训 1. 上岗培训。对新聘任的幼儿教师要加强岗前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优质学前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远程、集中、跟岗学习等多种形式,对非学前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岗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应聘或继续担任幼儿教师。 2. 骨干人员培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2015年,重点对50名骨干园长、50名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和200名骨干教师进行免费培训。 3. 全员培训。按照市、县(区)、幼儿园三级联动原则,分级规划,分层分类培训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进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4. 建立培训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幼儿教师专业提升激励机制,制定支持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的幼儿教师进行在职学历提升和参加培训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幼儿教师参加业务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保障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 1. 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教师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支持公办幼儿园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取得合法收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多元普惠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在规定员额内聘用编外教师和多元普惠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举办者和聘用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幼儿园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2. 完善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统一部署与安排,推进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结合幼儿教师成长规律和幼儿教育发展需要,修改完善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及评价机制。参照与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相当的原则确定幼儿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教师职称评聘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通过各种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幼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让有能力、有上进心的公办和多元普惠幼儿园的教师能安心乐教、长期从教。 六、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学前教育战略、规划、政策等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政府各部门要带头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从群众最期盼解决的问题改起,从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最突出问题改起,切实转变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服务对象的办事成本。市成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指导,成立相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二)确保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在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合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制定的《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生均经费,落实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资金。 (三)配足配齐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人员。市、县(区)可通过增加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至少1名学前教育专职干部和1名学前教育教研员,各镇中心幼儿园配备至少1名专职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业务指导的职责。 (四)推进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破除妨碍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势,加强分类指导,将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统一部署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各具特色的改革发展路径。 (五)加强考评和通报。市政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绩效考评工作与奖励制度,将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公办和多元普惠幼儿园覆盖率和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率等学前教育工作重要指标,纳入县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每年考评1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从2014年开始,每年对全市学前教育绩效考评工作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县区,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和各类典型案例,让学前教育的招生、奖补和资助等政策以及幼儿园建设进展情况和重要举措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和关心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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