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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5-26 17:2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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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修订后的《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地质灾害现状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 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重点

4.4 应急响应中止

4.5 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金保障

5.4 应急技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5.6 宣传培训

5.7 监督检查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修订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现状

我市山多地少,气候炎热多雨,花岗岩、砂页岩、红层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层广泛分布,大部分地区地质环境较脆弱,在人类工程活动、暴雨等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据调查,截至2015年3月底,全市共有地质灾害易发区506个,受威胁人口46334人;地质灾害隐患点1687处(其中灵山县408处,浦北县1064处,钦南区75处,钦北区114处,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6处),受威胁人口30950人,是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较多的地市之一。主要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以上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6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6.1 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6.2 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办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旅发委、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港口管理局、地震局、无线电管理处、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广西沿海公路局、钦州供电局、广西南防铁路经济开发公司钦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钦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钦州分公司、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的负责人。

职责: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特大型、大型和特殊复杂类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及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抗灾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工作。

2.1.1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市指挥部与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市级应急指挥部之间,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定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市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市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2.1.2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按任务分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如下:

2.1.3.1 紧急抢险救灾

1)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其所属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对遇险受困人员进行抢救,并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维护灾区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违法活动;协助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市环保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提出环境安全整治意见。

5)市农业局:负责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地质灾害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6)市旅发委: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2.1.3.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汛情的监测以及协助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开展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排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3)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负责提出地震预报区域可能引发地震地质灾害的分析判断意见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的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水情的变化情况。

5)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预报(主要包括:24小时雨量(≥25毫米),24-72小时天气预报,明显降水过程预报,专题报告等);向市指挥部提供小时降雨量,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当预报有强降雨天气时,通知市指挥部和公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1.3.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正常供应,防止出现食源性药源性群体性事件。

3)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2.1.3.4 交通和通讯

1)  市工信委、钦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的电力和通信畅通。

2)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广西南防铁路经济开发公司钦州分公司:负责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2.1.3.5 基本生活保障

1)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市住建委: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和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就近划定临时安置地点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1.3.6 应急资金保障

1)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2 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区政府(管委)、镇政府和街道办参照市指挥部设置模式,组织相关部门、社区村屯、社会组织建立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不断完善已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确保其正常运作;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巡查制度,以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为重点,组织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电视台要紧密合作,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发布工作。认真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重点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区为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落实到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 接警与处置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Ⅲ级以上时,通过钦州电视台、钦州人民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向全市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区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自治区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联系方式,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各级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 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县区政府(管委)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县区政府(管委)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3.4.2 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向预警区县区政府(管委)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3 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各级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4 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即时(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灾区县区、镇两级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响应。

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政府(管委)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为特大型级别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市应急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区政府(管委)发出Ⅰ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市级应急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5)涉及跨越市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区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自治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总指挥部的领导。

6)做好配合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4.2.2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政府(管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标准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市应急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区政府(管委)发出Ⅱ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2.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级政府(管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灾情信息,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政府应急处置。

当灾害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区级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级政府(管委)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级政府(管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灾情信息,对灾区县区级政府(管委)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市协调调集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搜救队,协助当地政府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

4.3.2 安置群众。灾区当地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 抢通保通。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保障。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正常供应,防止出现食源性药源性群体性事件;安排农林畜牧部门做好死亡动植物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撒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 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新闻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5.2 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支队、武警边防支队、武警消防支队为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现有的各县区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队伍力量,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的县区要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4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5.6 宣传培训

各县区政府(管委)及广播电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5.7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参照市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6.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7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红层:在我国主要是指中生代以来即三叠系、侏罗系、白垩系和新生代晚近系的湖相、河流相、河湖交替相或是山麓洪积相等陆相碎屑岩,多以夹层互层出现。从外表来看主要颜色为红色。基本特点是地质年龄相对较轻,经历的地壳变动相对较少,褶皱不剧烈,产状平缓,其岩性主要是砾岩、砂岩、粉砂岩、粘土质粉砂岩、粘土岩或泥质页岩等,有时会夹杂有灰岩结核,岩相变化大,并含透镜状或薄层状多孔疏松砂岩,都不同程度地发育有层间剪切带,还常见有诸如石膏等易溶岩类,与老地层相比,成岩作用差,有的呈半胶结状,强度较低,总体上属软岩类,是一个很复杂的弹性模量相差甚大的软硬相间的不等厚的底层组合岩体。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印发的《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钦政办〔201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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