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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5-13 13:0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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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2.5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范工作

3.2 信息监测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应急供水保障

6.10 保险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监督考核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修订情况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9.2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环境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3.5 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响应按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钦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海上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按照《钦州市港口溢油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县区、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分级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5.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达到Ⅰ级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宣传、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司法、国土资源、财政、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新广电、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海洋、市政管理、水产畜牧兽医、港口管理、地震、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供电、气象、水文、通讯、军分区、武警、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区分管领导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市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部署市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县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协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预控科普宣传;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协助应急指挥部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3.2 市发改委:把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和物价稳定。

2.3.3 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2.3.4 市科技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2.3.5 市工信委: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

2.3.6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线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的开展;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2.3.7 市民政局: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2.3.8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地质灾害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3.9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2.3.10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按照职责要求,组织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和调查监测工作,同时责令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评估工作,跟踪指导事件处置,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每一阶段情况,对照应急终止条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草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报告,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11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协调组织道路桥梁修复及开辟绿色通道工作,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并负责将公路、水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

2.3.12 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及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

2.3.13 市农业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做好农田和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2.3.14 市林业局:做好野生动植物、人工林木污染状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2.3.15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2.3.16 市文新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3.17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做好伤员的救治以及人员疾病的预防和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以及临时转移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2.3.18 市安监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环保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调查和处理工作。 

2.3.19 市旅发委: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2.3.20 市海洋局:负责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引发环境事件以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等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监测或观测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和预警预报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协助海洋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对受污染的海水水质和海洋生物等应急监测调查(开展海洋核辐射应急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陆源污染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和配合消除海洋环境污染物,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2.3.21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2.3.22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将涉及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2.3.23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将港口、码头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

2.3.24 市地震局: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2.3.25 钦州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2.3.26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口岸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

2.3.27 钦州海事局:负责辖区水(海)上船舶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辖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以及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2.3.28 市工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2.3.29 钦州供电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核实提供涉及企业的用电清单,对无证无照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2.3.30 市气象局: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3.31 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做好河流流量、水质监控工作。

2.3.32 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2.3.33 钦州军分区司令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政府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

2.3.34 武警钦州市支队: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2.3.35 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2.3.36 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维稳工作。

2.3.37 其他部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2.4.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负责传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件、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由市环保局牵头)

2.4.2 秩序维护组

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和秩序维稳;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交通管制,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由市公安局牵头)

2.4.3 救援处置组

主要负责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由事发地政府管委牵头,钦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

2.4.4 医疗防疫组

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伤员的救治、卫生预防、环境污染损害卫生知识宣传、环境污染损害人体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等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2.4.5 专家咨询组

根据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的人才档案,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由市环保局牵头)

2.4.6 现场处置组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件的性质、污染级别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断,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果断地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减少危害;负责向应急分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形成事件分析报告及事件处理工作报告等。(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4.7 事故调查组

负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调查、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形成调查监测分析报告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配合现场处置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市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4.8 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水利水文组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电力调度组主要负责提供紧急临时电源,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保障供电区域制定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分别由市水利局、钦州供电局牵头,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2.4.9 饮用水保障组

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由市市政管理局牵头)

2.4.10 气象组

主要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由市气象局牵头)

2.4.11 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海洋生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牵头)

2.4.12 后勤保障组

负责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救灾资金计划、资金下拨到有关单位以应急使用,做好应急物资后勤保障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和应急办等部门牵头)

2.4.13 新闻发布组

负责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广泛开展环境污染控制科普宣传,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环保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文新广电局等部门配合,按突发环境事件“谁主管、谁处置、谁发布”的原则组织)

2.5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369环保热线或其他途径向环保部门报警,环保部门接警后,立即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派出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和调查工作。同时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环保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等级进行分级后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在1小时内同时报告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信息发布,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各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各应急工作小组分阶段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调查和处置情况。当事件的发展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下达命令执行应急终止程序,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范工作

3.1.1 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其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1.2 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和周围敏感点调查情况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同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必要措施。

3.1.3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1.4 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 信息监测

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案,完善对重点污染源及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制度,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系统,随时掌握污染源的污染及隐患信息,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海洋、海事、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1 环保预测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受理群众环保问题投诉。公安110接报的群众环保问题投诉可转12369环保热线受理。

市环保局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系统、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市环保监测站定期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及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发现污染隐患要及时形成预警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发出预警信息,并通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2.2 其他部门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海洋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海事部门负责水(海)上船舶污染、海上溢油等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Ⅰ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启动红色预警;Ⅱ级(重大环境事件),启动橙色预警;Ⅲ级(较大环境事件),启动黄色预警;Ⅳ级(一般环境事件),启动蓝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2 预警措施

收到的有关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预警级别。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指令各级环境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的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确认环境风险已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管委)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建立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接报、核实相关信息后,立即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政府、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

各应急工作组必须在市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拟出现场监控警戒范围、疏散人群、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污染扩大。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红色预警启动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重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较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报请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请自治区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

4.2.2 应急响应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市环保部门应急响应。成立专家咨询组,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成立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应急小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授权通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厅和环保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县区政府(管委)及环保部门应急响应。服从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自治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市环保部门应急响应。市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县区政府(管委)及环保部门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县区政府(管委),要服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Ⅳ级应急响应

县区政府(管委)应急响应。县区政府(管委)接到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环保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组织协调县区政府(管委)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部门应急响应。市级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会同县级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信息报送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报告,同时可以通过110、12369环保热线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环保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县区政府(管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责成企事业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4.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事发地及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直送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履行职责和听从指挥。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4.4.1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4.4.2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提供环境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3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4.4.4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4.5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4.6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4.7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4.4.8 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

在事态得到基本控制的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关资料,并履行职责。

4.5.2 紧急状态

在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突发环境事件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应急指挥部授权处置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个人无权发布。

市环保局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发布等程序。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责任单位提出,专家咨询组建议,市环保局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工作小组及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环保及参加应急行动的其他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县区政府(管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专家咨询组提出的建议组织实施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5.2 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生态修复建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重建,使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原有的水平或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5.3 总结评估

5.3.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发生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环境事件的措施,并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5.3.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5.3.3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环保部门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报人大审批,具体情况按照《钦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备足应急物资,以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用。

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由当地政府就地取材用于现场处置。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环保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我市以现有的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队伍和各有关部门、各企业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消防防化处理等人员组成,加强培训,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案时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要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司法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9 应急供水保障

事发地政府要做好受污染地区群众生活饮用水和饮用水的供应保障,建设并完善备用水源,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6.10 保险

各级政府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做好灾民的救济、单位和个人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与培训

7.1.1 宣传教育。环保、新闻宣传部门日常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企事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培训。对各级领导、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消毒、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监督检查

市、县区政府(管委)和环保部门对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违纪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7.2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在辖区范围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1)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迟报、谎报、瞒报和不按规定通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不服从指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5 监督考核

为不断提升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水平及能力,保障应急任务完成,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2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修订情况

本预案于2006年5月制定,2015年3月第三次修订。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7月16日印发的《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钦政办〔2013〕89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9.2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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