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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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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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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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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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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11月底,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市政府在2015年5月底、各县区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在2015年8月底前,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2015年11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实现我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管理、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桂司通〔2014〕168号)的规定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岗位公职律师,以公职律师作为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指定的专职人员或聘用法律专业人才负责其法律顾问工作。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壮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将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管理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主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项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拟定本级政府、本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政府、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各领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为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以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 (四)加强落实和指导。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全面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市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1. 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 钦州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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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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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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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承担。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负责确定和遴选,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本届政府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或续聘。确定的政府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市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聘请。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所在单位(系统)重大工作问责; (四)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五)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对市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为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法律风险评估;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 (六)经市政府指派,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出席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出于工作需要并根据法律顾问室授权,查阅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各项事务;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八)与交办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到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相关行政事项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组织或指派1至2名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凡需要法律顾问室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批示或明确交办。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涉法、涉诉政府法律事务交由法律顾问室办理的,除请示文件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附送报请决定事项的背景材料以及报送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附件缺乏或不齐的,法律顾问室不予审查,退回并责成补件。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政府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其他领域的知名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政府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对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以市法制办的名义报送。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的费用参照执行。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报酬及费用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确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请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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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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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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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 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三、确定 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为10至15名,由市法制办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或者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协会等单位发函征集,接受个人报名、单位推荐; (二)汇总审核,确定人选; (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决定聘请并颁发聘书。 五、本规定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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