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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5-1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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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钦州市辖区内已聘请主办券商并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拟挂牌企业出具股份制改造决议,并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和挂牌协议,同时获得市金融办备案登记文件的,可申请改制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在改制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可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且挂牌申请获得国家监管部门受理的,可申请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拟挂牌企业取得国家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备案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我市前三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额外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上述奖励由拟挂牌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拟挂牌企业申请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应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流程、申报材料清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扶持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即予以追回,并取消各类扶持、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同时有资格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各县区按市奖励资金总额的30-50%给予辖区内挂牌企业奖励,具体奖励扶持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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