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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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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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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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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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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钦州市辖区内已聘请主办券商并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拟挂牌企业出具股份制改造决议,并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和挂牌协议,同时获得市金融办备案登记文件的,可申请改制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在改制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可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且挂牌申请获得国家监管部门受理的,可申请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拟挂牌企业取得国家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备案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我市前三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额外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上述奖励由拟挂牌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拟挂牌企业申请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应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流程、申报材料清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扶持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即予以追回,并取消各类扶持、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同时有资格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各县区按市奖励资金总额的30-50%给予辖区内挂牌企业奖励,具体奖励扶持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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