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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商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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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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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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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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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商务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1. 将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职责划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商务厅下放的以下职责: 1.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核发。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4.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战略、政策,拟订我市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我市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组织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等新兴业态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酒类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内贸流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商业信用销售,规范商业信用支付行为,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及部分生活必需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对外贸易(含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承担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七)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钦州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与政策。 (八)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对东盟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战略与政策,负责我市与上述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间建立经贸合作机制,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九)负责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 (十)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核准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十一)负责我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审批事项,组织我市商务出访考察活动,负责我市外派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市内外贸学会、协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商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机关管理等日常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承担政务信息、对外宣传、保密、信访、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办理全市商务组团出国(境)和邀请外商来访审批事项。 拟订中央下达及地方安排的各项内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统筹各项经费;编报局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 负责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局管出国人员政审、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绩效考核、扶贫、计划生育、防艾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制定办理市本级的各类商务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及具体办法;承担商务行政项目审批及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有关审批工作的协调、催办、督办工作。 (四)市场秩序科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商业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规范商业信用支付行为,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和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承担直销行业管理;按职责分工承担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开展执法检查,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及普法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科 牵头拟订全市内贸流通发展规划、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城乡市场发展、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商业集聚区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衔接;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 (六)流通业发展科(市场运行科) 承担全市内贸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促进流通技术应用和现代化发展;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促进绿色流通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质量兴桂战略,促进品牌建设;对拍卖、典当、租赁和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行业发展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及部分生活必需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规范成品油流通,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和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七)外贸管理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含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与规划;负责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的申报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和加工贸易批准证;组织、管理和指导境内外涉外商品交易会;协调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全市对外贸易运行状况,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对外贸易进出口的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八)区域合作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外商投资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管理;牵头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全市直接利用外资统计、综合分析;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管理;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我市与东盟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思路与对策,建立我市与上述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和合作机制。 四、人员编制 钦州市商务局编制共21名(行政编制18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钦州市家畜屠宰监督所)履行的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职责,移交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相应的设施、设备移交,以及移交时间另行规定。未正式移交前,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职责仍由该支队负责。移交后,市商务稽查支队不再保留钦州市家畜屠宰监督所牌子。 (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维持原定不变。 (三)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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