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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05-2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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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将钦州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渔业、畜牧业、兽医行政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行业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监督落实,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组织指导渔业、畜牧业生产,监督指导饲料、兽药工业企业以及屠宰企业的生产,引导渔业、畜牧业、兽医行业、饲料工业和屠宰行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广良种良法,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四)拟订本行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并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以及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执行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资格认定标准、执业标准,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五)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屠宰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渔船、渔机、网具等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兽医医疗器械有关法律规定、标准,依法对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

  (六)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产品安全、生产资料国内外市场供求和进出口贸易等经济信息,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承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有关本行业产业化的具体事务。

  (七)指导本行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措施,承办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工作,组织本行业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推荐、评审及科研成果的管理,负责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八)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业、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渔港、渔船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工作,协调市际间渔业纠纷。

  (九)承办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辖权,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负责水产苗种、种畜禽进出口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防范台风、渔港火灾对渔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切实加强海洋捕捞行业的涉外管理,防范海盗和国际敌对势力对渔民造成重大的人身安全危害,强化兽用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严防外泄,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或社会隐患。

  (十一)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渔业、畜牧业、兽药工业、饲料工业、屠宰业经济发展服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综合协调机关党务、政务及工、青、妇、计生、离退休人员、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秩序、治安保卫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档案、人事统计、督查督办等工作;承办人事、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制等工作;牵头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负责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负责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本行业科技普及科普教育、科技培训,组织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本行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保密以及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承办本行业优质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对外经济技术及学术交流工作;指导科研、学术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场体系和服务建设规划以及年度经济预测指标,经批准后组织或监督实施;引导水产畜牧业结构调整;管理本局各项资金,编制本局年度行政经费和本级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研究提出资金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预算;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市场信息分析和发布;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和负责全市水产畜牧业产业化,水产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有关材料的审定、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和负责水产畜牧兽医项目的储备、立项、项目审核、申报、监督、验收等;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研究起草全市水产畜牧兽医行业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组织开展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行业法规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工作,监督国际渔业条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对本市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组织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指导渔港、渔船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市际间渔业纠纷;指导水产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指导办理建造、购置执法装备;负责水产畜牧兽医法规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及解释工作;负责向上级报告水产畜牧兽医法规执行情况;推动水产畜牧兽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发展。

  负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兽医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制度;指导全市水产畜牧兽医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牵头负责市本级水产畜牧兽医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批(审核)工作。

  (四)渔业科

  负责海洋捕捞生产的渔场、渔汛、渔情的预测、预报和新渔场的开发、技术更新改造、捕捞新技术引进推广;负责指导全市海水、淡水养殖生产,指导浅海滩涂和淡水资源开发及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制订水产养殖基地建设与生产布局规划,拟订水产原(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水产种苗、养殖新品种(良种)的管理工作;参与水产种苗的检疫和优良品种引进与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制订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重大水生动物病害信息并组织处理;负责渔业统计以及生产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五)畜牧与饲料科(市人民政府饲料工业办公室)

  承办市人民政府管理饲料工业的职能;负责指导畜禽品种改良及优良畜禽品种的保种繁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畜禽的营养标准和审定饲料配方并监督实施;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建设;指导牧草种子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协助核发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畜牧业、饲料业统计以及生产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六)防疫检疫监督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防治的有关制度、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估;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全市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扑灭计划;负责拟订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案、技术措施,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组织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防范工作;负责动物疫病的区域联防工作;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督查工作;监督、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拟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执法、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制度、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动物疫病状况评估及动物非疫区认证规范和程序,承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认证工作;负责畜禽疫苗的管理与调拨工作;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证以及动物、动物产品标识与可追溯管理、移动控制等工作;负责饲养、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七)兽医医政药政科(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拟订兽医工作机构、执业兽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负责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兽医道德建设;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兽医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负责兽医、兽药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兽医、兽药、渔药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的管理办法和养殖生产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制订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及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兽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兽医与药政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兽医与药政情况。

  承担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屠宰行业管理科

  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推动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依法取缔私设生猪屠宰点,组织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处理突发性事件,推进城乡屠宰管理;指导督促屠宰企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组织开展屠宰行业有关业务培训;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

  四、人员编制

  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编制共15名(行政编制13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其具体接管时间、履行职责及所须调整的编制、人员、设备等按程序报批,另行规定。

  (二)其他所属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定不变。

  (三)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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