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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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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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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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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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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市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路灯、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钦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有关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设施、照明、燃气等市政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相关的经营性许可,负责制定城市建成区临时占道摊点群规划,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核准等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户外灯光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及洗车场的管理、负责城区收费管理、市级环卫设施建设及环卫设备的采购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开展全市环卫科研与监测,人才培训和业务评比活动以及本级运作的环卫业务的到位、规范、达标进行管理,综合协调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园林生活十年计划》的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园林绿地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污水处理、广场、照明、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规范城市燃气、供水行业管理并对其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对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改变市政设施和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和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照明等公用事业维护、管理的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九)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规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监督检查。 (十)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评定各城区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和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跨区执法和重大执法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路灯、燃气等相关公用事业的监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二)指导、检查市辖各县区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燃气、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等市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系统内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指导和管理系统内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市政管理局(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公务接待、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文书档案、后勤、印信、信息、信访、督办、办公自动化、职工福利等工作;协调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等市政管理方面的中长期发展和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机要保密工作;负责传递、答复人大、政协等部门议案、提案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承办本局系统权限内的干部任免、选拔、调配、考核、晋升、奖惩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国、智力引进工作;制定市政队伍人才培训目标、规划;负责人才交流管理;指导和管理市政系统各类培训、鉴定及相关证书的颁发;协助局领导抓好本系统党群组织建设和政治思想建设工作等。 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编制市政系统年度经济和城建投资项目计划,指导和监督所辖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所辖单位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本局系统的年度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及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行业的统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依法实施市政管理各项行政审批,履行本级机关授权办理的行政审批各项职责;统一并全面负责本级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负责市政管理领域个人执业资格审核。 具体负责审批事项: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核准;对进城车辆清洗站、城区内洗车(汽车美容)场所的审核;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审核;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负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负责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进行核准、审批;负责城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批;负责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审批;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核准;负责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对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对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等。 (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 参与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照明、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城市供水管理并对其行业进行监管;对城市道路挖掘和市政设施改造进行管理。 (四)市容管理科 参与编制市容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卫生单位的考核评选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公用设施的摊点、报亭的设置和门店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建成区临时占道摊点群规划;负责经营性停车、洗车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停车、洗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的市容景观规划;负责夜景灯光的市容督查和沿街立面的市容整治。 (五)园林绿化管理科 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审查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含公园、广场、游乐园、动物园等)及风景名胜区的管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整治。 (六)环境卫生管理科 参与编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城区收费管理,市级环卫设施建设及环卫设备的采购,垃圾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全市环卫科研与监测、人才培训和业务评比活动,承办本级运作的环卫业务的到位、规范、达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环境卫生方面政府投资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法规监督科 负责审查和指导局行政案件的处罚;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学习培训;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起草或审核局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受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工作;负责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评定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车辆、制服、装备器材配置计划。 三、人员编制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共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3名。 四、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维持不变。 (二)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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