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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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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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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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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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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钦州市物价局、钦州市粮食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2. 对由县区政府实施更为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下放县区政府。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对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县区政府的监督检查。 3. 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部门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二)强化全市发展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加强宏观调控 1. 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发展规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全市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 进一步理顺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中明确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市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市本级预算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需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或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下放到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使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四)划入的职责 将原钦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 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3. 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 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5. 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6. 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其均等化。 7. 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全市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批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六)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政策及措施,编制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 (八)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贯彻执行国家能源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编制能源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十二)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和信息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信息动员有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党群、退休人员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 负责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部门专项目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指导衔接县区发展规划编制;建立完善空间发展规划体系;负责发展规划法制化建设;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贯彻落实各项行政审批政策、规定,提出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意见及建议;负责受理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与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跟踪、协调、督办及办理结果反馈。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方案;按照权限审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参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参与确定全市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参与指导全市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分析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参与研究拟订和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拟订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统筹协调全市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承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日常工作。 (五)重点项目办公室(项目前期工作科) 组织提出全市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上报我市需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全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综合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组织全市重大项目开竣工及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综合协调,研究提出加快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措施,牵头提出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织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年度指导性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负责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城市轨道交通等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归口办理权限内交通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审核下达全市交通运输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参与研究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民航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研究全市民航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权限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邮政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计划下达,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六)农村经济科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参与衔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提出农林水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或草案)和重大项目建议,审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林水建设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负责农林水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农林水生态建设项目;编制下达全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 协调全市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组织或参与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整治规划、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和环境整治规划。 (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组织上报并协调实施全市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提出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市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开展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和推进市级地理空间信息开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工业经济科 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布局的对策措施;负责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产业政策认定;统一归口办理需报自治区审批的工业项目。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审核和组织推进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产业链、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归口办理需报自治区审批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统筹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组织推进能源领域开放合作,负责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 负责拟订电力、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权限归口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指导协调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 负责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及发展布局;按权限归口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研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工作;参与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九)社会发展科 负责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监测分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健康服务业等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审核、审批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建设投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归口办理权限内社会事业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综合分析全市就业、收入分配和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和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就业等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发展服务业专项政策制订;组织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城市服务业发展试点;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负责服务业产业政策认定;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协调和指导全市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十)对外经济和贸易科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上报国家核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重大项目;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委机关外事工作;负责提出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组织编制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经贸物流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承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开放合作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二)信息动员办公室 编制本市国防信息动员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本市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制定和实施全市信息装备、物资储备计划,具体负责信息装备、物资的动员征用;组织开展本市国防信息动员演练;组织实施战时国防信息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 四、人员编制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27名(行政编制25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的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的科级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其他事项自行管理。 (二)市西部大开发办公室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维持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维持不变。 (四)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 钦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 钦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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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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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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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根据职能调整,钦州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针,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提出全市调控目标和具体落实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市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提出市场价格调控方案,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建立重要生产资料的储备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 (三)依法管理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价格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价办法,依法管理好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劳务价格,直接管理、制定和调整属本级权限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依法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查、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和对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标准审查后向自治区申报。 (五)根据国家规定,对已放开价格的商品和劳务收费进行规范和引导,具体负责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竞争。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案件和乱收费行为,组织和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七)负责全市价格信息统计和价格监测,建立市场价格信息预警系统,分析市场物价动态,提出对策和措施,为领导部门决策和企业及农村信息沟通服务,依开展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等机关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社会各界商品、物品价格认证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企业成本的调查分析及政府定调价成本监审,为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九)指导、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物价工作,协调处理各种价格问题。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物价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价格综合科(价格监测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组织实施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并根据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拟定我市调控目标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协助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协调各科室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行政、人事、政治思想工作、财务、文秘、档案、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价格信息统计和价格监测,建立市场价格信息预警系统,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统计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主要经济落实和反馈情况,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对提出建议;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商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工业商品、经营性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政策;具体组织落实实行政策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业商品、经营性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管理;协调处理市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依法制定和调整属本级权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和协调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三)收费管理科 依法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标准,具体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查,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和对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标准审查后向自治区申报,协调处理市内重大收费争议问题,协调全市收费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钦州市物价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1名。 四、其他事项 (一)钦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钦州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维持原设置不变。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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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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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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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转变 围绕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动“粮安工程”建设,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调研,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军粮的规范化管理,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市本级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粮食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收储安排,提出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动开展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三)承办和管理全市粮食安全,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包括保障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做好粮食供应,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市储备粮,提出全市粮食储备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起草全市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监督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质量安全及军粮规范化管理,指导全市粮食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的职工教育培训,承担行业统计,负责核准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资格和粮食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推进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七)指导和协调全市粮食储存,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指导粮食流通的技术改造、科学储粮,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计划,协调仓储设施及维修改造工作,推动科学储粮的开展。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粮食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具体管理或承办局机关的文电、会务、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调控科 负责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中长期规划,提出粮食直补订单收购计划安排和储备粮规模、收购与销售计划(动用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政策性的粮食购销工作,承担粮食供求平衡、行业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 (三)监督检查科(财会科)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落实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库存的粮食数量、质量的执行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办,协同有关单位监管粮食市场。 承担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指导全市粮食财务管理和局机关财务,指导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 (四)流通与科技发展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组织对储粮的安全检查,管理原粮品质,负责粮食产业化经营、行业的安全生产及粮油食品安全的管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以及科技管理工作,承办粮食行业管理和技能培训工作。 承担行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 (五)军供科 负责全市的军粮供应管理与指导,制订军粮供应计划,对下辖的军粮供应中心(点)进行业务管理,具体负责军用购粮卡和军粮差价的审核、汇总、报送及军粮质量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 钦州市粮食局编制9名(行政编制7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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