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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05-2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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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5〕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设立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钦州市卫生局的职责、原钦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整体划入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职责:

  1.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2. 公共场所改、扩建的卫生许可。

  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 外国医疗团体来钦短期行医审批。

  5. 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6. 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监管。

  7. 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证书核发。

  8. 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

  9. 接受委托承担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三)取消的职责

  1.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 取消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3. 取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4. 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1. 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下放的职责

  1. 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 将部分县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监管、执业登记许可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 将县级及以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 将县级及以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7. 将县级及以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下放给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六)加强的职责

  1.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与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3.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4. 加强促进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5.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落实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负责起草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配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合做好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措施的制定。

  (二)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三)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食品安全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四)负责贯彻和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监督和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做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资源配置、基本建设和服务规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七)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等制度、机制并组织落实,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八)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负责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市卫生学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九)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调查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建立流动人口的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对外援助、交流合作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驻钦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会务文电、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节能环保、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及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贯彻协调,负责联系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调办理建议议案、提案的答复咨询;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组织拟订卫生计生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做好预决算、工资福利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社会抚养费、献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监督评估工作;依据权限开展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职称评审等工作;承担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休假、考核奖惩、退休调动、人事统计、档案报表、临时用工、聘用管理等人事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事管理、编外人员聘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援助、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规划信息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市本级区域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城乡居民健康一卡通项目,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学技术、医学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牵头指导各类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考试、规范化培训,定期考核、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监督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锻炼制度;负责市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项目、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的评估、管理和实施;指导全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市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五)医政管理科

  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市医疗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医疗机构、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基本药物、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等各项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加强行风建设;负责市本级及指导全市医患纠纷处理、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处置工作。

  (六)基层卫生科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全市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政策的制订、调整和监督落实;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参与城乡居民健康一卡通建设工作。

  (七)妇幼健康科

  负责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监管和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病残鉴定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负责组织全市妇幼保健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指导;组织指导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八)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调解和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承担本委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依法承担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和公共场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承担对卫生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考核评审等行政许可工作;具体承担本委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日常事务,依法受理市本级行政核准、认可、审核、备案等卫生计生政务服务事项;监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其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事项。

  (九)家庭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以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理领导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证明材料;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与培养、家庭健康服务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联系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各类群众性活动。

  (十)疾病防控科

  负责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负责指导生活饮用水的监测,生物制品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建立艾滋病防治责任机制并监督考核,协调和指导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

  (十一)人口服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与人口信息管理;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全市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本委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十二)爱国卫生科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动员组织各类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检查评价;推动卫生镇村创建、卫生先进系列评审和健康城市建设;指导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科学普及、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指导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慢性非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承担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任务。

  (十三)考核指导科

  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负责基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指导和督促基层实施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公共关系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新闻宣传、卫生保健、采供血机构、精神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统筹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媒介的策划、制作和传播;指导开展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舆情信息的监测、评估和处置,组织开展社会公众卫生调查评价;组织指导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协调建立完善精神卫生、无偿献血工作机制。

  (十五)应急安全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措施、规划预案,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负责本委机关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处置本级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绩效考评、决策督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28名(行政编制25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其中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管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变更、调整、职责、人员编制等另行规定。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配合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钦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钦州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钦州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钦南区部分镇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14〕42号)和《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工作委员会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钦市编〔2014〕13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依法委托或授权,以及协调钦南区依法委托或授权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辖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七)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内的医疗机构审批监管和技术人员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辖区理顺基层卫生、计划生育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管理和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费用征缴以及参合登记工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内村级医疗机构审批监管和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八)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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