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
钦政办〔2015〕58号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
|
||
|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钦州市公务员局的职能整体划入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下放的职责: 1. 负责审批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 2. 负责审批受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加强的职责 1. 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 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3. 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 4. 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5. 促进就业。 6.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 7. 统筹公务员事务管理,完善政府奖励制度。 8.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钦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钦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钦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市人民政府序列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完善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全局综合统计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承担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负责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引智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就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机关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五)人力资源开发科 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前置审批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组织制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钦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担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政策,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六)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含招聘国(境)外人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审核事宜,承办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称号专家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备案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九)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就业促进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规定。 拟订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备案。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社会保险管理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直属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 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城乡居民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城乡居民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方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目录制定工作;拟订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评审及增删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实施;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监察科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制度,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核批准市属企业和外埠驻钦州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办法;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国家的基础劳动标准,协助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等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 (十六)公务员职位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调配和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的审批及备案工作;负责向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置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工作;负责对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七)公务员考录考核奖惩培训科 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完善和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的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行政奖励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奖励表彰人选;协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组织和指导公务员的惩戒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和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协调钦州行政学院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共33名(行政编制32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承担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四)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