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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5-06-01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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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15〕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20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钦发〔2013〕12号)精神,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群众队伍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重大事项和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部署、举措和成效等。

  (二)研究关于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建功立业活动问题;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职工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解决工会自身建设方面需要政府帮助和支持的问题。

  (五)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由市总工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商议,可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商定。市总工会负责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行性对策、建议的议题草案,使工会的意见成为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书面形式或者协调会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作出正式回复,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决议创造条件。

  (三)联席会议筹备及会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会议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包括: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负责联系工会工作的领导;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市人民政府与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需要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1名副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

  (五)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审定,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六)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总工会配合共同推动落实,视情况成立联合督查组督促落实,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七)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联席会议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事项

  各县区及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镇(街道)要参照本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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