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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4-2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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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

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1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4〕111号),促进“惠企贷”业务有序开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信贷引导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

  “惠企贷”是指金融机构以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增信手段,向工信、财政部门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惠企贷”主要发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贷款。

  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钦州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信贷引导资金实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信贷引导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信贷引导资金的构成。由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市、县区共同筹集等额配套的信贷引导资金,信贷引导资金存款利息收益构成。

  第五条 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的申请。每年由市工信委、财政局根据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情况和上年度信贷引导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等共同提出申请,并承诺按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分配额度1∶1的比例落实配套信贷引导资金。

  第六条 市信贷引导资金的落实。建立市、县区信贷引导资金分担机制,每年由市财政局、工信委根据上年度各县区申请“惠企贷”贷款业务情况和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情况等研究确定落实配套方案,原则上,市与县区按1∶1的比例配套,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

  第七条 成立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工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市财政局企业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中小企业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信贷引导资金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具体实施运作。

  市工信委负责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做好信贷引导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信贷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制定信贷引导资金操作实施细则。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惠企贷”贷款的中小工业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筛选符合“惠企贷”信贷支持条件的企业,经市工信委、财政局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放贷企业推荐意见。

  合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信贷引导资金不低于10倍安排贷款额度,并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中选择贷款对象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信贷业务程序

  

  第九条 按照银行的意愿、审批效率、优惠条件等因素确定合作银行,根据业务拓展和合作情况的需要,可增减或变更合作银行。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合作协议》,以信贷引导资金作为地方政府增信手段,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一条 需要“惠企贷”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惠企贷”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 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经济效益良好,能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

  3. 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4. 依法纳税,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最近2年无不良纳税记录。

  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提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推荐意见,按要求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查,同时知会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进行贷款预审。与此同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预审同步进行合规性调查核实工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和合作银行预审通过的“惠企贷”贷款申请提交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抵、质押担保的同时提交担保公司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惠企贷”贷款申请,组织市工信委、财政局、合作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并经市工信委、财政局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式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受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惠企贷”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审批,并将审批通过拟投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书面告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合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额度,按1/10的比例将信贷引导资金存入合作银行指定的账户,作为“惠企贷”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在风险补偿金到位后1个月内发放贷款,并按月将放贷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及时抄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中心整理汇总后报市工信委、财政局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季度与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清算,合作银行应将未放贷而形成多缴的风险补偿金及时退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确保放贷倍数不低于9倍。

  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未及时退回多缴的风险补偿金造成“惠企贷”放贷规模没有达到所缴存风险补偿金的9倍的,在发生损失代偿时应按未达9倍数的差额承担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损失,每减少1倍承担10%,以此类推。

  每年年初,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发放的“惠企贷”贷款余额比例达不到1/10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及时给予补足;超过1/10比例的,合作银行应将超比例部分及时退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以下额度控制发放企业的贷款:有担保类型企业需提供贷款金额50%的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无担保类型在无需提供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情况下,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为避免企业过度融资,每户企业只允许在1家合作银行办理“惠企贷”业务。“惠企贷”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合作协议确定的比例,且不超过30%。

  

第四章 代偿和收益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若借款企业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1个月未按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委、财政局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代偿扣款意见书,通知合作银行扣减相应的风险补偿金。代偿扣减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市、县区按照筹资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一条 “惠企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代偿资金以年度存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金额为限,对合作期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有限责任,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按原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偿还银行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信贷引导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按季度结算,自治区存入的信贷引导资金存款利息收益,用于补充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市、县区配套存入的信贷引导资金利息收益扣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惠企贷”工作的日常业务费用开支后的结余部分,用于补充市信贷引导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代偿和收益等情况报告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信委和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信委、财政局督促合作银行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资金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信贷引导资金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信贷引导资金支持,以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工信委、财政局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惠企贷”贷款执行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年度实际执行情况,选择与该银行继续合作或中止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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