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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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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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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落实好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工作改革。 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按照《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要求规范审批流程,落实监管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称、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推送告知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每周一集中推送上周登记信息,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平台未建立前,(通过公共邮箱djxxts@163.com,密码:qz12345)集中推送。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对其经营活动实施跟踪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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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 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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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政办发〔2014〕120号) | ||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全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以下简称“先照后证”)改革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环节。在实施全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东兴国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先照后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创办企业的审批程序,节省创业成本和时间;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先照后证”工作,牢固树立改革的全局观念,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强化担当意识和决策执行力,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合力推进。 二、严格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14〕27号文件中的《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国发〔2014〕50号文件中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先照后证”工作衔接,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事项。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认真对照两个审批目录的要求规范工商登记,对经营内容涉及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营业执照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对获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开展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管,督促、指导其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办理行政许可。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三、完善“先照后证”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 (一)建立市场主体后续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和“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审批流程,落实监管责任。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以及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或者许可已取消,但依法负责监管的相关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以及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无效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二)建立部门间信息推送制度,加强衔接协同。充分利用全区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全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数据库,建立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推送告知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收悉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对其经营活动实施跟踪监管;同时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反馈的信息,对相应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三)建立信用信息监管及抽查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加快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实行公示,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加快建立我区企业抽查制度,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模式,完善我区信用监管体系。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及登记全程电子化,促进登记便利化。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模式,在防城港市等地开展试点,逐步扩大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的覆盖面。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向全区推广,切实提高我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五)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严格依法监管,加大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中介服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工作 “先照后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的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建设,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序推进“先照后证”工作。要加强工作绩效的监督检查,落实改革问责制,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自治区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先照后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宣传栏、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先照后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解读政策、把握政策、运用政策,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改革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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