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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中小工业企业已成为我市增加税收,稳定就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当前,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但中小企业因抵押、质押等不足,较难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只能通过担保或民间融资,造成“融资贵”。从2014年情况来看,中小工业企业通过担保和民间融资取得贷款的融资费用分别高达14%和20%左右。从2014年起,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并要求各市按照自治区分配的资金额度等比配套安排信贷引导资金,由各市与合作银行合作并以“惠企贷”方式,按信贷引导资金不低于10倍比例安排贷款额度,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通过政府信贷引导资金的增信作用,企业只需提供贷款总额50%的担保或抵、质押,通过相应规定和程序即可获得单笔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也可办理单笔500万元以下无需担保(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同时规定银行贷款利息上浮幅度不超过25%,并取消本息之外的一切收费项目及捆绑业务,这将有效缓解中小工业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我市中小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据和相关概念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14〕111号)精神,开展我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
(二)本方案所称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信贷引导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
“惠企贷”是指金融机构以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增信手段,向工信、财政部门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钦州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工业企业。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惠企贷”融资工作管理机构
成立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工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工信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市财政局企业科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中小企业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惠企贷”推荐联审工作机制
由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信委、财政局、合作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对“惠企贷”贷款申请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并经市工信委、财政局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式向合作银行推荐。
四、实施“惠企贷”主要业务
(一)信贷引导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1. 信贷引导资金的构成。由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市、县区共同筹集等额配套的信贷引导资金、信贷引导资金存款收益构成。
2. 市信贷引导资金的落实。建立市、县区信贷引导资金分担机制,每年由市工信委、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各县区申请“惠企贷”贷款业务情况和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情况等研究确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
3. 信贷引导资金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具体实施运作。信贷引导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按季度结算,自治区存入的信贷引导资金存款收益,用于补充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市配套存入的信贷引导资金收益原则上用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惠企贷”工作的日常业务费用开支,每年结算结余部分,用于补充市信贷引导资金。
(二)合作单位的确定与合作协议签订
1. 合作银行。经广泛协商,按照合作银行的意愿、合作审批效率、合作优惠条件等,初步与建设银行钦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钦州市分行合作,今后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和合作情况增减或变更合作银行。
2.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钦州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合作协议》,以信贷引导资金作为地方政府增信手段,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3. 担保机构。市内依法建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为“惠企贷”贷款企业提供担保。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用途
1. 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以下额度控制发放企业的贷款:有担保类型企业需提供贷款金额50%的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无担保类型在无需提供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情况下,可获得最高5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支持。为避免过度融资,每户企业只允许在1家合作银行办理“惠企贷”业务。
2. 贷款期限与利率。“惠企贷”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合作协议确定的比例,且不超过30%。
3. “惠企贷”业务信贷资金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贷款。
(四)业务流程
1. 企业申请。需要“惠企贷”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惠企贷”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经济效益良好,能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
(3)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4)依法纳税,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最近2年无不良纳税记录。
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提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 调查核实和初步审核。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推荐意见,按要求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查,同时知会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进行贷款预审。与此同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预审同步进行合规性调查核实工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和合作银行预审通过的“惠企贷”贷款申请提交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联审。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惠企贷”贷款申请,组织市工信委、财政局、合作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并经市工信委、财政局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式向合作银行推荐。
4. 银行审批。合作银行受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惠企贷”贷款申请并进行贷款审批,并将审批通过拟投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书面告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5. 信贷引导资金存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合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额度,按1/10的比例将信贷引导资金存入合作银行指定的账户,作为“惠企贷”的风险补偿金。
6. 银行放贷。合作银行应在风险补偿金到位后1个月内发放贷款,并按月将放贷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及时抄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中心整理汇总后报市工信委、财政局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代偿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在开展“惠企贷”业务合作过程中,当出现借款企业的贷款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1个月未按时归还,由合作银行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代偿扣款意见书,通知合作银行扣减相应的风险补偿金。代偿扣减的风险补偿金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存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总金额为限,对合作期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自治区和市财政筹资比例进行分担,扣完为止。
六、监督管理
(一)市工信委、财政局督促合作银行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资金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信贷引导资金的风险。
(二)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信贷引导资金支持,以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工信、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惠企贷”贷款执行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年度实际执行情况,选择与该银行继续合作或中止合作。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