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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市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2015-03-31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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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整市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钦政发〔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提高农业从业者素质,增强现代农业发展后劲,解决当前农业经营主体弱化、农业农村发展人才支撑不足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市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11〕13号)和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4〕4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整市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市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新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呈现农业劳动力数量逐年减少、年龄偏大、女性偏多和总体素质偏低等趋势,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与现代化生产经营的需要不相适应,对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了新挑战。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生力军,是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石、合作组织的骨干、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中坚力量,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加快培养造就新型农民队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支撑,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力量,是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问题的重要举措。自治区把我市列为全区3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市推进示范市之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关系长远、关系根本的基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来抓,贯穿于现代农业建设的全过程。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要求,以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坚持“立足产业、需求导向,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和服务重大工程项目需求为目的,通过整市推进,示范引领带动,加快建立“三类协同、三位一体、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构建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和人才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围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素质,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为重点,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为主要内容,根据不同类型新型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按照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教育培训计划,系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帮助农民提高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能力,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培育对象要与农业产业发展同步,与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同步,与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同步。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技能普及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等。积极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培训,制定相关措施,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把回乡务农创业大中专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二)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设。建立以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特别是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或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体,以农业高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为补充、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农业职业院校和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机化学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教育培训场地建设以及实践实训基地建设,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基地(机构)、实训基地。以服务生产、服务农民为导向,引导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相衔接的教育培训。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吸引更多学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增强农业职业教育吸引力。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扶贫对象教育培训项目,把贫困地区农民的教育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三)实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及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制度,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认定,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根据农民教育培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和晋级体系。各县区要根据当地资源情况、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要求,以知识技能水平、从事职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方面为重点内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依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控制管理,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定期复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我市列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市示范推进市,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水利、文新广电、水产畜牧兽医、工商、扶贫、农机、税务、金融、团委、妇联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任担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相关责任,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形成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政策倾斜扶持。各县区要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政策创设和制度创新,积极制定涉及农民终身教育、农村土地、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充分整合农业项目和资金,支持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提高扶持效应,充分调动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性。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相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和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职业农民,分别按人均3000元和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农民课堂培训、创建实训基地、兴办农民田间学校、参观交流、聘请师资、编制培训教材相关支出和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开展培训、档案管理、资格认定考核及后续跟踪服务等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管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广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民职业化作为“三农”工作宣传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教育培训和文化宣传活动要安排新型职业农民的宣传内容,积极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共同营造认同、尊重、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蓬勃开展。

  (五)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级要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合督查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定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情况督查,及时了解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要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典型,通报批评不作为事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六)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各县区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积极实践,大胆创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加强信息反馈报送,各县区要边试点边总结,按照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如遇重大问题要随时报送。各县区要于年底前将工作经验总结形成材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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