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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部分 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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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政办〔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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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落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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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 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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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钦政发〔2014〕30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钦政发〔2014〕3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3月15日-4月15日) 1. 受托方根据政企分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托管实施方案。 2. 受托方组织中介机构对其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进行2014年度财务数据审计。 3. 受托方根据国有企业的财务数据审计结果,按《钦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制定委托书。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16日-5月31日) 1. 受托方将制定好的委托书及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交委托方。 2.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钦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3. 受托方配合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办理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反馈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 各受托方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反馈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汇总后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托方是委托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受托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按钦政发〔2014〕30号、钦政发〔2014〕32号文要求,认真抓好与所属企业委托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委托监管各项工作。 (二)确保稳定。受托方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对涉及的职工、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要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制定处置预案,确保委托监管工作平稳推进。 (三)严明纪律。受托方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纳入机关年度绩效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受托方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逃避监管、逃避债务等现象。
附件:1. 钦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分工表 2. 钦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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