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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我市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5年我市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包括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和预备4类,共49项,年度计划投资110亿元。
(一)新开工项目。共9项,年度计划投资23亿元。其中:
1.由区直单位负责实施,我市配合落实的项目4个,年度计划投资11亿元;
2.由我市负责实施的项目5个,年度计划投资12亿元。
(二)续建项目。共22项,年度计划投资70.5亿元。其中:
1.由区直单位负责实施,我市配合落实的项目7个,年度计划投资29.6亿元;
2.由我市负责实施的项目15个,年度计划投资40.9亿元。
(三)竣工投产项目。共9项,年度计划投资16.6亿元。其中:
1.由区直单位负责实施,我市配合落实的项目2个,年度计划投资1.8亿元;
2.由我市负责实施的项目7个,年度计划投资14.8亿元。
(四)预备项目。共10项。其中:
1.由区直单位负责实施,我市配合落实的项目3个,年内要完成4个审批事项;
2.由我市负责实施的项目6个,年内要完成19个审批事项。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重大项目目标责任制。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一把手”负责制,由我市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负责,各县区、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由区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服务、指导工作。各县区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督促、协助和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前期工作和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落实各项开工条件,确保新开工项目按时开工,预备项目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实现开工。发改、国土、环保、住建、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跟踪督促项目业主抓紧完成审批材料的组织和上报,加快审批进度。要主动加强与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衔接沟通,及时掌握和反馈项目报批最新动态,加强催批工作。
(三)加强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一是加强融资保障。除争取国家资金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外,还要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民营资金投向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业主申报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二是加强用地(用海)保障。建立国土、海洋、发改等部门协同联动的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足用好“区位调整”、“增减挂钩”、“征转分离”、“阵丘缓坡”等政策措施,同时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满足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三是加强审批攻坚。各审批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审批事项,要归纳梳理、强化跟踪,全力完成项目审批。
(四)做好项目滚动调整工作。自治区在每年年中进行一次重大项目增补申报,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双核驱动”战略实施及“十三五”规划编制,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及时谋划一批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并及时报市发改委,争取列入自治区的增补计划。对于已列入实施方案盘子的重大项目,如因客观原因推进缓慢或临时取消建设计划,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争取列入自治区年中的调整计划。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实行重大项目信息台账、月报制度、每月通报制度,各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每月5日前将项目上月推进情况报送市发改委(联系电话:3688369,邮箱:jw3688369@163.com),由市发改委汇总上报自治区和市政府。
(六)继续实行绩效考核和强化督查督办。一是继续将重大项目投资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围。二是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对项目存在问题的协调处理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对推进不力的县区和部门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的规定进行约谈。
(七)加大宣传报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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