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家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运作、管理活动和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秘书处设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专家权责
第四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关注全市公共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
(三)根据市应急办的部署,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
(四)根据市应急办的部署,参与钦州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五)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六)参与应急管理对外交流活动。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应邀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
(二)应邀参与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必要时参与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应邀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验。
(四)参与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五)参与各类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培训,向公众传播应急知识,参与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六)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应急管理研究课题,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学术研究交流,参与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七)参加各类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应急基层基础工作。
(八)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应急办、专家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活动。
(二)阅读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三)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事件案例。
(四)以正常的方式和合适的渠道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
以上(一)、(二)、(三)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承担的责任:
(一)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和异常情况时,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报告,普遍性、频发性问题或事件应形成书面报告。
(二)认真主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专家组交办、指派或有关方面委托的任务,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并提出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的工作意见、建议。
(三)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并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
(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五)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六)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专家组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
第三章 人员组成和遴选程序
第八条 专家组的成员由市应急办负责遴选和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需要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等5个专业领域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5名,每名副组长分别兼任一个专业领域组的召集人。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实行定期聘任制,在应急管理5个专业领域组中遴选、聘任,以市内专家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或者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造诣以及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同行内有较高声望。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责任心强;善于调查研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积极谏言献策,勇于坚持真理。
(四)学术道德良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道,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专家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届专家组的专家任期届满前,市应急办提出新一届专家组专家构成和人数要求的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院校根据专业要求和遴选条件,筛选推荐本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各部门征得拟推荐专家同意后,填写《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送市应急办。
(四)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专家颁发《聘书》和《专家证》,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由市应急办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组专家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内部活动制度。秘书处在组长的组织下每年安排1-2次专家组全体成员活动,学习政策法规、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计划;各专业领域组召集人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本领域专家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十三条 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及时将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各专业领域组,突发事件信息视情况及时转告相关专业领域组及其相关专家。专家组专家了解、发现公共安全异常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以文字形式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准、研判后,属一般性问题的转有关部门关注、处理,属普遍性、敏感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委托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要按照课题研究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方案报批,研究成果以课题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由市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并送有关部门,推荐给《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刊物。鼓励专家组及其专家争取国家、自治区、市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十五条 决策服务制度。专家组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直接提交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供决策参考,并送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监督自律制度。专家组专家执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的工作任务,由市应急办出具指派函,专家凭指派函和《专家证》与有关方面联系,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除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委托,专家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退出制度。专家组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工作的,由市应急办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因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于被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和《专家证》,并由市应急办通报有关方面。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奖惩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专家组工作所需经费在市应急办部门预算的工作经费项目中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由承办的专业领域组制订课题研究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经市应急办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后报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在额度内使用。
第二十条 专家组专家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指派或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参加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以及对外交流活动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市应急办在年度总结、届满总结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由市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选派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