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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01-1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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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钦州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监管与考核,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常态化,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组织方式

  (一)考核对象: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城市建成区(含城中村)市容秩序及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分别为各区政府(管委)。

  (二)组织方式:上述对象督查考核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美丽办、绩效办、环境综合整治办、文明办、爱卫办等单位配合完成。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平时工作为基础、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钦州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管理区域划分及容貌暂行管理标准》,考核以市容市貌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两项工作为重点,市容市貌管理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钦州市市容市貌管理考核表》(附件1),环境卫生管理具体考评内容详见《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表》(附件2)。

  四、考核方式

  (一)明查。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单位,通知被检单位参与,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打分,每月进行1次明查。

  (二)暗访。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单位,通过实地检查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暗访和现场取证,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打分,每月进行1次暗访。

  明查、暗访每次抽检A、B、C类城区道路各1条(每次检查的道路不能重复)。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市政管理局制定。

  五、计分标准及成绩汇总

  (一)计分标准。计分采取百分制,等次分为优(90分-100分)、良(80分-90分,不含90分)、中(70分-80分,不含80分)、差(70分以下,不含70分)。

  (二)计分方式。实行月度综合评分,总分100分。市容市貌50分,环境卫生50分。

  月度综合评分=市容市貌月考核得分(明查考核总分/明查次数×60%+暗访考核总分/暗查次数×40%)×50%+环境卫生月考核得分(明查考核总分/明查次数×60%+暗访考核总分/暗查次数×40%)×50%。

  年度综合评分=各个月度综合评分的平均分。

  (三)成绩汇总。由市市政管理局于每月月底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六、结果运用

  (一)奖励。

  1. 通报表扬。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连续3月成绩为“优”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1次。

  2. 设立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综合奖:每月综合考核总得分第一且分数为优秀等级的奖励5万元,年度综合考核总得分第一且分数为优秀等级的奖励15万元。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考核评比结果,对考核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二)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连续2月考核成绩为“差”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连续2月考核成绩为“差”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会同监察、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问责。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考核成绩为“差”的,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

  (五)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与市委、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年度绩效考评“城市管理”指标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占年度绩效考评总分值的5%(用A代表),市绩效办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管委)的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年度综合评分(用B代表)与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用C代表)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 年度综合评分分值B在90分(含90分)-100分范围内的,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C=A;

  2. 年度综合评分分值B在85分(含85分)-90分范围内的,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C=A×B%;

  3. 年度综合评分分值B在80分(含80分)-85分范围内的,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C=A×B%×0.9;

  4. 年度综合评分分值B在75分(含75分)-80分范围内的,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C=A×B%×0.8;

  5. 年度综合评分分值B在70分(含70分)-75分范围内的,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C=A×B%×0.7;

  6. 年度综合评分分值B在70分以下的,年度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得分C为0分。

  七、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钦州市市容市貌管理考核表

     2. 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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