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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加强金融服务帮扶航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钦州市加强金融服务
帮扶航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航运市场运力总体过剩、运价持续低迷,我市航运企业面临巨大压力。为支持和帮助航运业实现平稳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驻钦金融机构将航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根据我市航运发展规划以及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我市中小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满足我市航运业发展的贷款需求。
二、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能按时付息的航运企业,在担保足值的基础上,不压贷、不抽贷,适当延长还贷周期;加强还贷方式创新,支持企业转贷并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
三、对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帮扶的航运企业,坚持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不提高贷款利率,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
四、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航运企业,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符合条件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办理续贷手续。
五、航运企业办理续贷手续需预先办理续贷抵押登记手续时,工信、财政、国土、住建、房产、海事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办事流程,为航运企业办理续贷抵押登记手续提供便利。
六、实行贷款审批办理承诺制,对航运周转贷款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承诺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七、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我市航运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为我市航运企业购买或建造船舶提供融资担保,解决航运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6年底止。如遇国家金融及财政政策重大调整,本意见视情作相应调整。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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