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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1-29 09:3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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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4日

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

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政发〔2012〕7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切实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范围

  对持有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

  高龄生活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县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四、发放管理

  (一)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县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后,每月10日前将名单送县区财政、社保部门,每月20日前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县区社保部门,县区社保部门连同养老金一起发放。

  (二)对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村(居)委会应负责于10天内上报镇(街道)派出所和民政办,再由民政办上报县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金融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年人有关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错发。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五)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执行统一标准;灵山县、浦北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

  (六)各县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

  五、本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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