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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标准》和《钦州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管理区域级别划分暂行标准》的通知

2015-01-20 15:27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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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标准》和《钦州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管理区域级别划分暂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钦州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效能,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广西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钦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管理区域划分

  按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行政管辖区域划分进行管理。

  (一)钦南区区域范围

  由高岭江与子材西大街(老胡堂段)交汇处起,向东沿子材西大街中心线经子材东大街延伸至与蓬莱北大道交汇中心线止;从子材东大街与蓬莱大道交汇处起,转向北沿蓬莱北大道中心线延伸至与永福东大街交汇处,转向东沿永福东大街中心线延伸至南北铁路以南(含子材西大街)的城市建成区域。

  (二)钦北区区域范围

  由高岭江与子材西大街(老胡堂段)交汇处起,向东沿子材西大街中心线经子材东大街延伸至与蓬莱北大道交汇中心线止;从子材东大街与蓬莱大道交汇处起,转向北沿蓬莱北大道中心线延伸至与永福东大街交汇处,转向东沿永福东大街中心线延伸至南北铁路以北(含子材东大街)的城市建成区域。

  (三)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域。

  (四)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区域范围

  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域。

  二、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市容管理级别划分及标准

  (一)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市容管理级别划分

  将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市容管理级别划分为A、B、C三类。

  A类为严格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包括城市主干道、广场、车站、学校、市场、旅游景点周边、重大活动举办地周边及部分重要道路等;B类为严控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包括城市次干道、基础设施没有完善的城市主干道城乡结合部路段等;C类为规范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包括小区道路、城市小街小巷、城中村等。

  (二)A、B、C类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市容秩序管理标准

  1. A类

  (1)无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塑膜、烟蒂等废弃物现象,无乱倒污水现象,沿街无成堆的垃圾现象。

  (2)沿街无占道经营摊(亭)点(已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的除外);沿街人行道、公共场所无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力车等)乱停乱放现象;无乱设车辆保管点现象。

  (3)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和公共场所进行各类促销活动现象;严格控制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各类宣传促销活动,取得许可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4)临街单位、商场(店)、住户门前禁止乱设置太阳伞、遮阳蓬、乱搭乱建现象,禁止乱吊挂、晾晒衣物及其他杂物现象。

  (5)沿街人行道、车行道、绿地、花坛内无乱摆乱卖现象;沿街商场、店铺无跨门槛经营现象。

  (6)严禁占用人行道和商场(店)门口空地、走廊乱摆放灯箱广告和广告牌(水牌)、乱堆放杂物现象。道路内栏杆、隔离栏、树干无乱设置横幅广告、墙体外无悬挂条幅广告及沿街无乱张乱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7)无占道冲洗车辆、占道搅拌混凝土和堆放沙石、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现象,无非法开挖占道行为。

  (8)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门前整洁美观,与街景特点相协调。

  (9)沿街建筑施工工地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工地出入口设置规范、出入口道路平整、坚实,硬化设置;工地围挡规范、符合规定;排水设施符合标准;出入工地的工程车辆密闭覆盖运输,禁止洒落、流溢污染路面现象,禁止车身、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现象。

  (10)无“马路市场”现象(马路市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同一处地方集中出现猪肉摊、青菜摊、咸菜摊等日常市场类的摊位超过6个以上的占道经营现象,下同)。

  2. B类

  (1)无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塑膜、烟蒂等废弃物现象,无乱倒污水现象,沿街无乱堆放垃圾现象。

  (2)临街单位、商场(店)、住户门前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置太阳伞、遮阳蓬及无乱堆放杂物现象;临街阳台、窗外无乱吊挂晾晒衣物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

  (3)沿街无乱摆乱卖,沿街商场、店铺无跨门槛经营现象;人行道和商场(店)门口空地、走廊无乱摆放灯箱广告和广告牌(水牌);无乱设置横幅广告、墙体外无悬挂条幅广告及沿街无乱张乱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4)沿街无占道经营摊(亭)点(已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的除外);控制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各类宣传促销活动。

  (5)无占道冲洗车辆、占道搅拌混凝土和堆放沙石、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现象,无非法开挖占道行为。

  (6)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门前整洁美观。

  (7)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无乱停乱放行为。

  (8)设置便民摊点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进行安置,安置点应该符合规划要求,统一规范,整齐划一,画线经营,无超线经营行为。

  (9)沿街建筑施工工地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工地出入口设置规范、出入口道路平整、坚实,硬化设置;工地围挡规范、符合规定;排水设施符合标准,出入工地的工程车辆密闭覆盖运输,无洒落、流溢污染路面现象,车身、轮胎无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现象。

  (10)无“马路市场”现象。

  3. C类

  (1)沿街基本达到无擅自占道经营摊点、无乱倒污水、无擅自搭建摊棚、雨棚、遮阳棚(伞)等临时建筑物。经批准搭建的摊棚、雨棚、遮阳棚(伞)等原则上不超出滴水线。

  (2)沿街基本达到无违章占道作业、无违章堆放杂物、建筑物料及晾晒衣被杂物;临街阳台、窗外基本上无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3)沿街基本上无乱摆乱卖,设置便民摊点规范、整齐划一,画线经营,无流动摊点乱摆乱卖。

  (4)沿街基本上无占道冲洗车辆及无占道搅拌混凝土等行为。

  (5)沿街店铺放置灯箱广告、招牌,按划定的区域(原则上不超出阳台滴水线)摆放整齐;无乱拉乱挂横幅广告、条幅广告和乱张乱贴、乱涂乱画等行为。

  (6)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停放车辆位置有序停放,无乱停乱放行为。

  (7)无“马路市场”现象。

  (8)沿街无工程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运输车辆无沿途撒漏现象。

  三、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级别划分及标准

  (一)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级别划分

  将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级别划分为A、B、C三类。

  A类为严格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包括城市主干道、广场、车站、学校、市场、旅游景点周边、重大活动举办地周边及部分重要道路等;B类为严控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包括城市次干道、基础设施没有完善的城市主干道城乡结合部路段等;C类为规范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包括小区道路、城市小街小巷、城中村等。

  (二)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道路保洁范围。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市区桥梁(含人行上下阶梯)、高架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步行商业街、交通岛、道路绿地、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的地面、栏杆及隔音墙等设施。

  2. 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清扫时间:夏天7:00前,冬天7:30前完成;保洁时间:每天7:30-夏季23:00(冬季22:30),并逐步过渡全天候保洁。步行商业街的保洁时间覆盖步行商业街的开放时间。

  3. 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作业后路面达到“六无”、“五净”,即无果皮纸屑、无塑膜烟头、无砖瓦石块、无呕吐物、无动物尸体、无垃圾堆积(粪便);路面(人行道)净、路(花带)沿石净、边沟净、下水口净、果皮箱(垃圾桶)边净。

  (2)A类道路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B类道路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基本见本色;C类道路每天应定时保洁。

  (3)路面废弃物分布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

(A类)

≤4

≤4

≤4

≤4

二级

(B类)

≤8

≤8

≤10

≤10

≤1

≤4

三级

(C类)

≤12

≤12

≤15

≤15

≤2

≤8

  (4)市区桥梁(含人行上下阶梯)、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及交通岛的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墙面两壁无明显污物。

  (5)街道冲洗、洒水。

  ①路面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②冲洗时间:23:00-次日凌晨5:00。

  ③道路冲洗作业控制指标。A类道路每周不少于2次,逐步过渡到每天1次;B类道路每周不少于1次,逐步过渡到每天1次;C类道路按实际情况定。

  ④道路洒水控制指标。A类道路每天不少于2次,B类道路每天不少于1次,C类道路按实际情况定。

  ⑤洒水车冲洗道路应达到路面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

  4. 垃圾桶(箱)、果皮箱、废物箱外体无污迹、积尘,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及污迹、鼠痕鼠迹。

  5.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6. 道路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

  (1)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行业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并佩戴工号牌,且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作业时应佩戴反光安全标志,并设置保障作业安全的警示标志。

  (2)保洁人员在清扫保洁作业中,应小心清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路人,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每班清扫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垃圾收集车不得横向占道。

  (4)洒水车作业应发送警示信号提醒路人,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

  (5)夜间作业不得大声喧哗,洒水车应调低音量,避免影响市民休息。

  7. 垃圾收集管理。

  (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垃圾收集容器应加盖封闭。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2)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单位、小区要实行分类收集,其他居民区要逐步实行分类收集。

  (3)特种垃圾、工业与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闭容器。

  (4)居民生活垃圾应定时清除,无堆积、无漏收,每天不得少于1次;单位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

  (5)收集容器内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人工装卸垃圾应文明操作,减少扬尘,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6)垃圾收集站(点),应经常喷洒消毒、除臭药物和投放除“四害”药物。“四害”密度应达到以下国家标准:每站(点)苍蝇活体应少于或等于3只;无老鼠活体或鼠迹(不含死鼠)出现;蟑螂活体应少于或等于2只;无蚊虫出现。

  (7)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车走地净,可移动式垃圾容器应及时复位。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不得在路边分选垃圾。

  (8)地面(含桥梁、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9)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水利干渠应每天清除, 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²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8.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转运站应有防尘、除臭、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站内有规范标志牌,并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话。转运过程不妨碍交通。

  (2)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站内无积存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装运容器应加盖密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无撒漏。

  (3)露天临时转运场的垃圾,应堆放整齐,及时转运,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保持场地清洁。

  (4)垃圾应及时转运,定时喷洒消毒、除臭药物和投放除“四害”药物,无“四害”活体出现,无鼠迹无恶臭。

  (5)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9.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容应整洁,车况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和夹带垃圾,标志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禁止敞开式运送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且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3)运输装卸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和作业要求分类堆放,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10. 公厕保洁标准。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地面应光洁,无污物、污垢、积水,马赛克、瓷砖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2)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3)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4)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并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5)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6)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凹陷。

  四、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管理区域级别划分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局根据我市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发展状况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钦州市城区道路(公用场所)管理区域级别划分暂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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