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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分六章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规定》的目的及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规定》的分级监管要求。
第二章为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的现场机构要求,第五条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考勤要求,第六条明确了参建单位人员变更的要求。
第三章为施工区现场管理,第七条规定了施工区的布置要求,第八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公示牌种类的设置要求,第九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封闭要求,第十条规定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穿搭要求及安全告知,第十一条规定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存在危险伤害的施工部位的相关警示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安全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求和用地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爆炸作业的施工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施工现场防汛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现场值班室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的现场管理要求,第十九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求,第二十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检验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章为营地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营地选址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办公室、仓库等内部场所布置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宿舍和食堂的布置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要求。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现场管理情况将纳入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和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范围。
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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