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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发布《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钦政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划定背景
钦州市于2020年2月印发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钦政规〔2020〕2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优化秸秆禁烧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优化秸秆禁烧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5〕5号)等。
《通告》共包括适用对象、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管控要求、管理规定、其他规定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一条,明确秸秆露天禁烧区适用对象。
第二条,明确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第三条,按照技术规范从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周边等2个区域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禁烧区面积共计2349.92平方公里。其中人口集中地区包括钦州市主城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灵山县和浦北县城区,交通干线包括G75兰海、G7212柳北、G7511钦东、S43宾钦、S50清凭、S60合那、S81南湛共7条高速公路,以及南钦客专、钦北客专、钦防客专、南防铁路、钦北铁路、钦州港铁路、钦州港铁路东支线、黎钦铁路共8条铁路。
第四条,提出秸秆露天禁烧区管控要求。
第五条,明确在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明确实施时间。
(一)禁烧区范围和面积。《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钦政规〔2020〕2号)未包含灵山县和浦北县秸秆露天禁烧区,由两县自行划定。重新划定后两县的秸秆露天禁烧区由市本级统筹划定,全市秸秆露天禁烧区面积为2349.92平方公里。
(二)“重点管控区”调整为“人口集中地区”。划定范围由“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秋冬季(12月至次年3月)主导风向最大外延3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县建成区最大外延3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
(三)“道路沿线周边区域”调整为“交通干线周边秸秆禁烧区”。划定范围由“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高速公路(含匝道、支线等)、铁路(含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区域”,取消国道和省道周边禁烧区范围。
(四)取消其他区域划定范围。取消“集镇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广西王岗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压输电线路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等其他区域划定范围。
(五)补充管控要求。管控要求增加“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落实禁烧、防火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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