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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钦州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钦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出台目的
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的滨海运河城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三、制定依据
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等。
四、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我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指标任务,明确了全市及各县(区)2024—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目标指标。其中,到2024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4%,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6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528吨。到2025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0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660吨。
五、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二)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
(三)持续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全面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实现视频监控火点处理率不低于90%。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到2025年,完成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更新编制工作。
(八)完善支持政策。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六、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区)、各部门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自治区、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七、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0777—282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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