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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决定》(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解读

2024-05-27 10:5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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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决定》(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意见进行处理的函》中对《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作出了调整,我市结合实际,对《办法》进行修改,出台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决定》(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二、出台目的

按照《自治区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2021年)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保持创建工作常态长效”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需要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结合实际出台。

三、修改依据

《修改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钦州市立法条例》、《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意见进行处理的函》等相关规定及意见,同时借鉴了区内外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

二十五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鼓励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督与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总则部分规定明确立法、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文明行为鼓励促进。对文明行为鼓励支持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服务品牌等创建活动;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文明先进人物。

(三)不文明行为治理。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市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并把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结合钦州市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清单,同时规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需要,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如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施工超标噪声、交通出行不文明、不文明经营、欺诈消费者等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建立有关不文明行为违法案件移送、执法协作、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同时对遵守规则和积极参与治理的市民给予奖励或表彰。

(四)监督与考核。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修改情况说明

(一)将《办法》第六条中“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修改为“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理由:第六条所列款项并非全是行为,仅使用“文明行为”的表述不够全面,因此将“文明行为”修改为“行为规范”表述会更准确。

(二)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不涉黄赌毒”修改为“诚信经营,公平买卖”。

理由:黄赌毒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归类为不文明行为不够恰当,因此对该项进行了删除;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诚信经营,公平买卖”纳入行为规范中

(三)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项“公交车上主动让座”修改为“文明乘车”。

理由:由于“主动让座”没有限定,又是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且“公交车上主动让座”范围太狭窄,仅规范了公交车上的一个让座行为,因此,将“主动让座”修改为“文明乘车”,完善规范范围。

(四)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拒绝浪费,不剩饭菜”修改为“拒绝浪费,勤俭节约”。

理由:“不剩饭菜”指向范围太狭窄,仅约束了一个行为动作,修改为“勤俭节约”后可以涵盖的约束范围更广。

(五)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项“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修改为“规范饲养畜禽、宠物,携带犬只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理由:原表述仅规定了“遛狗”时需要注意的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完善后对畜禽、宠物的饲养也进行了约束,表述更完整。

(六)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项“不损坏景点景观”修改为“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理由:“不损坏景点景观”与第六条第(七)项“不损毁公共设施”表述相似,为避免重复进行删除,并修改为兜底款项。

六、解读机关

文件解读机关:钦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关家广

联系方式:0777-286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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