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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解决我市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安置难问题,2021年9月15日,我市印发了《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2022年11月,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流程,明确了落户和安置的主体和时限要求。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合法依规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工作,将《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修订为《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
二、修订目的
精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工作,合法依规解决落户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修订依据
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文件。
四、新旧安置办法差异
《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共6章、21条,与2021年印发的《钦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安置办法》相比,修改13条,删除1条。具体如下:
(一)将文件名称调整为《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删除“城市”二字,增加“落户”二字。
(二)将原安置办法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修订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院”修订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置对象”修订为“落户安置对象”。
(三)将原安置办法中“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安置对象”的概念进行了修订。
(四)删除原安置办法第六条“无劳动能力”条目。将原安置办法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相关内容修订为“救助对象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满3个月,应当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五)调整部门职责分工,修改完善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增加了税务部门的职责。
(六)将原安置办法第三章“落户安置”修订为“落户”,第四章“集中供养”修订为“安置”,第五章“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修订为“服务机构管理”。
(七)进一步明确了落户和安置工作中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时限。
五、修订后的安置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6条),主要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安置原则以及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机构和安置对象的定义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1条),明确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税务等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落户(2条),明确落户安置对象的落户流程。即由发现地县区民政部门通过设立集体户口的办法,为安置对象申请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发现地县区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四章 安置(5条),明确对已办理户籍登记、取得身份证的安置对象,由其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安置在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
第五章 服务机构管理(5条),明确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内容、内部管理以及送养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2条),明确本安置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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