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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龙门一级渔港港章》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龙门渔港港章》于1987年经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施行年限较长。1994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后,渔港主管部门和港章批准机构发生了改变,且随着地区、行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港章在渔港经济区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已不适应现代渔港发展和管理需要。
2022年7月10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79号),要求全区2013 年之前发布的港章,原则上均需重新修订,按“一港一章”的模式完善渔港基础管理文书。
二、修订目的
对《龙门渔港港章》进行修订,是为了加快推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渔港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依港管安全”目标,保障渔港、渔船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发展。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查阅和参考了江苏、浙江、福建以及防城港等地近年修订或制订的多部港章,充分借鉴了国内先进渔港港章的编制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钦州市龙门一级渔港港章》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修订后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钦州市龙门一级渔港港章》包括总则、港区港界、港区管理、船舶管理、环境保护、事故处理、附则共七章三十六条,既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制约瓶颈,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注重立足我市实际,吸纳成功经验,增强了理论可行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港章制定的依据。原港章中未明确港章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修订后的港章第一条对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使修订后的港章更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明确渔港权属、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修订后的港章明确渔港属国家所有,本市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渔港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依据《钦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增加渔港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内容。
(三)明确渔港主要功能。修订后的港章增加相应条款对渔港的主要功能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渔港的主要功能定位。
(四)新增渔港建设及收支管理原则。修订后的港章增加相应条款对渔港的建设及收支管理原则进行了说明,有利于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参与渔港建设,带动渔业产业发展。
(五)重新测定渔港港区港界。修订后的港章相应条款增加渔港面积表述,重新测定渔港港区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渔港港区港界范围。
(六)完善渔港港区管理要求。为加强渔港安全生产管理,修订后的港章进一步完善了渔港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渔港内各种禁止与限制性活动事项;新增条款明确渔港内车辆及船舶的调度要求;明确渔港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明确渔港内供油作业单位管理要求。
(七)完善进出渔港船舶管理要求。为加强船舶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要求,修订后的港章新增条款明确渔港实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新增条款明确来自疫区船舶的管理要求以及渔港水域内从事水上人员交通、渔业物资接驳的渔业辅助船舶的管理要求。
(八)完善渔港环境保护要求。为加强渔港环境保护,修订后的港章补充完善了渔港环境保护性条款及污染事故处置条款。
(九)完善事故处理要求。修订后的港章新增条款明确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进一步完善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进入本渔港的调查处理要求。
(十)明确违规违法行为处置原则、渔业船舶定义、条款冲突遵从原则及港章解释权。修订后的港章新增条款明确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原则,明确渔业船舶定义、条款冲突遵从原则及港章解释权。
五、修订后的施行时间
《钦州市龙门一级渔港港章》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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