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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12-23 18:4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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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盘活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推进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要求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农村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对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农村承包经营权有效利用集体土地机制开展改革探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实施方案》、《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章17条。

第一章为总则。一是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广西钦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范围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退出行为。二是申请转让或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明确是取得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即使已进城落户,农户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转让或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退出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等四项的原则,转让退出后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四是试验区内的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退出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灵山县、浦北县农业农村负责开展管理与指导

第二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是要求转让受让方应当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二是明确转让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前提下,转让的价款、交付时间等可由转让、受让双方约定。四是明确转让后的合同关系和合同管理。

第三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一是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程序、性质和补偿标准二是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应取得家庭共有人一致意见。三是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后,由于退出农户村民小组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退出农户不得以为理由要求增加或新分配承包地

第四章为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退出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退出备案登记管理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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