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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公告》解读

2022-11-28 17:1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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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地段范围进行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2282号)。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对钦州市中心城区(包括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六景高速公路以西至茅尾海,以及对坎龙水库、金窝水库以南至钦州湾范围)以及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地段范围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对应的土地等级仍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522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201524号)规定保持不变。 

(二)调整幅度。

1.钦州市主城区和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适用税额标准。 

对调整范围内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降低2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8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业园区包括黎合江工业园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期、二期)、钦南区金窝工业园区位于六钦高速公路以西的区域(六钦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不在征税范围)、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一区至四区)、大寺北部湾林木产业园区。

对调整范围内除上述所列举的工业园区以外的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降低1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9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适用税额标准。 

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红线内、红线外)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降低4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6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项应税土地范围包含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具体应税土地等级及地段范围,以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钦州市主城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三、执行日期

上述适用标准和调整范围自202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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