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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解读

2022-11-18 16:49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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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企业更好发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关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房地产政策。通过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延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放宽预售审批条件、落实“房票制度”、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等措施,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

(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推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下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购房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过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提前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进一步提高监管资金拨付效率,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控、加强信贷支持、加快解决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市政配套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措施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明确若干措施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等。

四、特色亮点

《若干措施》有如下亮点:一是从供应端角度着力,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对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两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经申请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延迟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缴纳,未销售部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足额缴纳;对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企业,放宽预售审批条件,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且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预售许可。二是从需求端角度着力,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公积金信贷政策,支持购房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调整为2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20个基点。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人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最高贷款额度由28万元调整为33万元。三是从资金监管角度着力,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保函或相应资产担保的,可提前节点申请使用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四是从市场监管角度着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依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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