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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必要性和依据
按照中央、自治区要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为支持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市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等3类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制定《不予授权或委托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22年版)》。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以“应放尽放、能接则接”的原则,推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本决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委托或者下放实施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应放尽放”为原则,建立不予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权限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或者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行使相关的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实现“片区事片区办”。
二、关于“负面清单”式放权的内容
对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负面清单”式放权是我市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制定《不予授权或委托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22年版)》,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纳入目录,不得下放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目录之外的相关事项分批下放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分批下放工作具体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司法局根据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需求,共同确定和公布每批次下放清单,实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决下放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于漫长的问题,有利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结合自身需求加快自主改革步伐,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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