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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2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月22日,国家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19年1月23日印发的《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19〕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不符,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钦政办规〔2019〕1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为二十四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原《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按现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名称,将“市政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修改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部门。
(二)原《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
(三)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或协议)且造成国家资金浪费损失的,由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内容。
(四)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和建设各参与方不按有关工程造价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修编、整改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修编、整改,造成国家资金浪费损失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