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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加强耕地撂荒治理稳定粮食生产的若干措施(试行)》解读

2021-11-02 17:4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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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加强耕地撂荒治理稳定粮食生产的若干措施(试行)》(钦政办规〔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受粮食生产效益偏低、农民外出务工、农田水利条件不足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农村地区出现承包耕地(水田)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性撂荒的现象,对全市粮食生产造成较大压力,不利于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治理撂荒耕地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稳定粮食生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有八个方面内容,包括:

(一)分类治理撂荒耕地。根据耕地撂荒的时长采取代耕代种、统一经营流转耕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二)强化农户约束管理。对撂荒耕地的承包农户,根据程度不同,采取列入黑榜通报、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取消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并收回撂荒承包地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方式进行管理约束。

(三)建立流转补助和激励机制。通过发放相关生产补贴、进行奖励资金、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用等方式对耕地撂荒治理成效显著的县区、镇(街道)和经营主体进行奖励。

(四)坚持依法依规流转撂荒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撂荒耕地的流转用途、资格审查和流转机构进行明确。

(五)大力培育和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培育本土能人和引进外来组织等形式推动撂荒耕地治理。

(六)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做好水库的除险加固和蓄水放水管理,完善农田灌溉基础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撂荒地复耕和流转创造良好条件。

(七)开展撂荒耕地治理示范。明确从2022年春季开始,每个县区每年选择2个耕地撂荒较多的镇(街道)开展耕地撂荒治理和规模化流转示范工作。

(八)压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撂荒耕地治理体系,实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撂荒耕地治理工作落实落地。

四、特别说明

上述制定依据中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农户承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承包合同,农户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在经营权的分置和流转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因此,本《若干措施》对农户撂荒耕地的经营权流转,主要目的是督促农户保护和利用耕地,将坚持依法依规,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强硬分离,在农户自愿情况下统一组织代耕代种和农户委托流转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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