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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钦政办〔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73号),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13号)、《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73号)、《钦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钦政办〔2017〕1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 生态环境规划制定。明确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 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环境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4. 环境污染防治。明确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5.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明确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定和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等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各级支出责任,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四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三)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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