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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人居环境改善,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建城〔2020〕8号)要求,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七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类义务等。
第八至十条,主要明确规划编制、设施建设与配置、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至十四条,主要明确分类投放,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进行细分,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至二十条,主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同时对错误投放生活垃圾的后续管理措施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源头减量的原则和要求,限制过度包装和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等。
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主要明确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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