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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钦政办〔2012〕229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月15日印发了《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钦政办〔2021〕3号,以下简称《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钦政办〔2012〕229号文件制定实施以来,对及时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风险和危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生产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变化,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的传入,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职能的调整和变化,迫切需要对钦政办〔2012〕229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对钦政办〔2012〕229号文件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总则、疫情分级、组织体系、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后期处理、奖惩、附则等内容。
总则,共4条,阐述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疫情分级,共4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明确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组织体系,共3条,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中明确了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日常管理机构为市农业农村局。
监测预警与报告,共3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明确要求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规定了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形式、报告时限与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响应,共4条,明确了应急响应的原则、应急响应、安全防护、社会动员、信息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等内容。分级说明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的具体应急响应。
保障措施,共4条,规定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培训与演习、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后期处理,共5条,明确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开展的后期评估、奖励、责任、补偿、抚恤与补助、恢复生产、社会救助等工作。
奖惩,共1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中,对个人或组织的奖惩规定。
附则,共3条,对一些名词术语及预案管理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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