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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0-11-17 17:2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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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钦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办规〔2020〕6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高度重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相继建设运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并出台了相关管理制度,有力提升了城市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当前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5月份投入运行,在数字化城市管理方面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够完善、部门联动不足不够不及时、缺乏考评机制等短板,与区内外先进地市存在一定差距。为深入推进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助力提升城市品质,通过借鉴、参考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30428)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阐述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概念,解释了本办法所称部件、事件的定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原则,由市、城区两级财政统筹资金支持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阐述了建立协调机制和部门职责。明确市城管执法局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一级、二级平台机构之间的关系。

(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解决实施环节问题。具体阐述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主要有信息采集、任务派遣、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等4个流程及具体工作要求。

(四)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市、城区两级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置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指标。

(五)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阐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法律保护,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实施期限,各县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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