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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钦政办〔2020〕21号)解读

2020-07-02 18:0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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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今后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重新公布情况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停止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每亩41000元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64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4600元。

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现行的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的是2017年9月7日公布实施的《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根据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结合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再进行新的修订工作,而是进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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