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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今后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重新公布情况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停止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每亩41000元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64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4600元。
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现行的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的是2017年9月7日公布实施的《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根据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结合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再进行新的修订工作,而是进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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