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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钦州市立法条例》、《钦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立法规划》、《钦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主要内容
《钦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分为立法项目、调查研究项目和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立法项目
立法项目1件,即《钦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二)调查研究项目
调查研究项目2件,分别为《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钦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调研,《钦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调研。
(三)工作要求
1. 对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组成起草或者调研工作小组,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
2. 对要求2020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报送初稿时,一并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市司法局按照《钦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钦政办〔2015〕72号)规定时限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3. 对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调查研究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于2020年6月前将调研方案报送市司法局,12月前完成调研报告和调研成果评审报告。对完成调研工作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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