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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钦政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50号)精神,制定了《实施方案》,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升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50号)等精神,制定《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三部分。对中央和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共545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许可事项14项,审批改为备案的许可事项8项,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事项60项,优化审批服务的许可事项463项。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内容: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及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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