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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19〕8号)解读

2019-10-15 17:4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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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钦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19〕8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6年9月,我市印发《钦州市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6-2020年)》,对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南流江、武利江及武思江等6条主要河流的河砂进行了估算和开采规划。根据《钦州市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6-2020年)》,我市主要河流可采砂河段为150.55公里,禁采砂河段为409.8公里,年可供砂量为220.6万立方米。但由于河砂市场价格飚涨,盗采河砂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影响了河床稳定,危及堤防、桥梁及其他防洪安全,同时也直接影响了河流的生态环境。出台《钦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于加强我市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合理采挖河砂,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钦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第一条明确立法的目的及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赋予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工作的职责;细化了各镇(街道)的具体义务,有利于河砂的运输和纠纷的调处。

第三条明确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细化了相关工作内容。

第五条明确河道采砂和河砂运输的执法要求,建立了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联合稽查制度、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六条明确取得河道采砂权的方式和程序,同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权的竞争。

第七条明确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内容,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监测河床变化的职责。

第八条提出自治区对河道采砂规划、招标(拍卖)、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办法的执行时间及负责解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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