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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逐步形成了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明确提出要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控制发展海水养殖,科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2016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对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和相关制度建设正式启动;2017年12月,《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获得批复,方案划分了2类禁止类红线区和8类限制类红线区共54个,确定了预期控制指标为: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广西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广西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一、二类)不低于91%。
2014年出台的《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2013-2020)》与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港口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的相关功能区产生一些交叉和矛盾。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文件要求,科学合理地利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协调海水养殖业与其他海洋产业的发展空间需求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对《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2013-2020)》进行修编,形成了《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2019-2030)》。
二、规划目的和意义
规划以钦州市海岸带的区位条件、自然资源与环境特点、海水养殖现状为基础,从海水养殖业发展定位出发,以提质增效、集约高效、立体生态为方向,以构建“高效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海水养殖业为目标,对钦州市海域进行养殖用海分区规划,达到合理规划养殖用海布局的目的。
本次规划修编,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举措。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明确各类用海功能区范围,进一步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和生产布局,实现对我市养殖用海的规范化管理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文本。规划文本在研究分析大量资料数据和征求协调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按照农业部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共分五章二十二节。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范围和规划成果7节,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划定原则和规划的海域范围。
第二章是养殖用海现状与面临的形势分析,包括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养殖用海现状、养殖用海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海面临的形势5节,主要内容为钦州市海域资源状况、自然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养殖水域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海域存在的问题,养殖用海布局的总体思路。
第三章是养殖用海功能区划内容,包括功能区划概述、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4节,主要内容为钦州市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的划定范围、划定方法、划定内容及管控措施。
第四章是实施措施,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宣传教育4节。
第五章是附则,共2节,主要是规划效力声明和附图附表说明。
(二)功能区登记表和图件。功能区登记表和图件是《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2019-2030)》文本的配套材料,主要包括图表如下:
1. 钦州市养殖用海功能区登记汇总表(2019-2030);
2. 钦州市养殖用海功能区登记表(2019-2030);
3. 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图(2019-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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