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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各类用水不断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刻不容缓。但目前我市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全社会节水意识还不强,节水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浪费现象仍较突出,这既增加了供水压力,又增加了废污水的排放,不利于我市水环境的改善。按照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中央、自治区、市关于节水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是我市今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出台意义
通过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我市节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目标,为我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对保障用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发挥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我市节水事业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节约用水相关活动。
四、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
办法中的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水户,以及取水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质的用水个人。
五、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每年1月31日前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本市年度用水计划,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用水调整建议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六、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幅度以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七、水平衡测试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非居民用水户应3年进行1次,5000立方米以下的应5年进行1次。
八、节水措施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推进我市各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工业企业应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九、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以及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或者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而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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